依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共同看法,所谓地上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种植竹木的权利。地上权是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土地而对建造的房屋或工作物等享有的所有权,若建房人在他人的土地上支付地租建造房屋后,由土地所有者取得所有权,这对建房者来讲有失公允,且会对建房者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所以地上权实质是所有权制度中添附原则的例外,其排除了土地所有人依添附原则取得建造物等所有权的可能。地上权的主要特点是:
1、地上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一种用益物权。
2、地上权通常以取得建筑物、工作物或竹木的所有权而对他人厦门论文网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3、地上权具有继承性、让与性和担保性。基于担保物权的理论结构,各国民法允许地上权人可以其工作物或竹木留存于土地为他人作担保。
4、地上权通常以交付地租为代价,但也有依法律规定的不交地租的。
5、由于工作物或竹木具有长期存在的特点,因此地上权也具有长期性或永久性。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规定,当以交付地租为代价时,地上权人必须向土地所有人按期交纳约定的地租,如果未交付地租累计达到两年地租的总额的,土地所有人有权撤销地上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权同样是属于用益物权,且一样是在他人土地上建造住宅。有学者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并无二致。笔者认
为,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地上权范畴,但就我国国情来看,却不宜用地上权来取代我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两者存在较大的差别。这表现在:1、我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身份限制,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有资格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其原始取得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且只能取得数量有限的宅基地,而地上权无主体上的限制,其原始取得是基于契约行为,因地上权是土地所有人与地上权人通过协议方式而设定的,所以在数量上没有限制。2、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建立在集体土地所有的基础上的,含有公法的成分,而地上权只是对他人土地的利用,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化的基础上的,在法律性质上属私法领域。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农村村民建造自有住宅,而地上权的适用范围很广阔,只要在他人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种植竹木就能产生地上权。所以其适用范围要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要大得多。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承担了社会福利功能,原则上不能转让、担保,而地上权具有继承性、让与性和担保性。5、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为无偿的,地上权的取得虽有时也存在无偿的情况,但以有偿为常态。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权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两者的背景和制度基础也相去甚远。所以,如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牵强地纳入地上权制度,将不得不在地上权制度中创设许多例外,这就会破坏整个地上权制度的完整性和其本身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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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权又称“借地权”。用益物权的一种。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工作物及种植林木的权利。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从而区别于作为债权的土地租赁。地上权的设定、变更和丧失,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在地上权存续期间, 权利人有对土地的占...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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