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由谁缴纳费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2 10:29:23 345 人看过

一、申请强制执行由谁缴纳费用?

1、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由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一方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2、强制执行一般申请一次、或者是两次。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几次要看情况,法律并未对此作限制性规定,一般是申请一次强制执行就可以了,但是如果第一次申请强制执行未执行完毕或未执行到财产的,就会中止或终止执行,等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以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二、什么情形下可以提交先予执行复议申请书?

1、若是发生了以下情形可以提交先予执行复议申请书: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先予执行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三、非共同债务能否执行原配偶财产?

1、非共同债务不一定能执行原配偶财产,若债务人与配偶并没有共同财产,那么就不能执行。

(1)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2)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3)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1)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2)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3)财产的保管人;

(4)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n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n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n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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