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
一、公安监督基本特征
(一)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和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
1.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1)督查制度;
(2)法制部门监督制度;
(3)公安行政复议制度;
(4)公安赔偿制度。
2.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监察制度;
(2)行政监察制度;
(3)检查监察制度;
(4)行政诉讼制度;
(5)社会监督制度。
(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1、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2、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
3、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检查程序进行监督;
3、督查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查程序监督;
4、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性
公安执法监督是一种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现为依法进行的、可以产生某种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因此,无论何种主体、出于何种理由进行的监督,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
二、公安监督意义
(一)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的重要条件;
(二)公安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依法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三)公安执法监督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四)公安执法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途径。
三、公安监督法律依据
(一)《人民警察法》
1、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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