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法定出资方式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1、货币
2、实物,又称有形财产出资,指合伙人现存的可以转让的有形财产,通常指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等。
3、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4、土地使用权,须为依法取得的。
5、其它财产权利,以上四种以外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如商业秘密权、土地承包权、担保物权、采矿权、债权、资本证券等等。
6、劳务出资,指出资人以自己的劳动技能等并通过自己的劳动所体现出来的一种出资形式
二、合伙人出资实际缴付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组织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技术等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合伙人资格取得的必备条件。
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形式出资,一般应进行评估作价,即折价人伙。评估作价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折价的依据。若以劳务出资,则只能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出资的价值。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合伙人违反了这一义务,即构成违约,其他合伙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合伙人只能以其实际向合伙缴付的出资作为其出资份额,并据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与公司不同,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所以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问题。
三、合伙人其他出资方式
1、普通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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