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审理公证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就如何正确理解、适用和贯彻《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部律师公证指导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对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起诉。
问:请谈谈《规定》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A:公证法明确了公证机构作为独立民事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从不同方面进一步规定了公证的民事责任,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公证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由于《公证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证机构和公证人的过错认定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2)公证机构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3)公证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能否就公证书的有效性提起诉讼需要进一步统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公证法有关规定,预防纠纷,促进和谐,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启动了该规定的制定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起草工作已经完成。2014年4月28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规定》。
问:请谈谈条例的主要内容。
A:共有七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公证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被告人和责任性质;二是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变更请求,公证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撤销公证书或者公证书无效确认书,并告知其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交复核;三是明确公证书出具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明确公证机构在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中的过错认定标准;五是,明确了公证机构因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而造成公证书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问:请谈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过错认定标准。
A:根据《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损害赔偿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如何认定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的过错,是认定公证机构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内容,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公证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考虑因素。有鉴于此,《条例》第四条结合《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公证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下列过错:(一)对不真实、违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二)损毁、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三)泄露实践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4)违反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公证程序、证明规则和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五)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不履行审核职责的,造成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六)经公证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公证书有错误的,不予更正或者补正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国务院。
在明知证明材料虚假的情况下出具连带赔偿的公证书
问: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造成公证机构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请您谈谈出具错误的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A: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导致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以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没有不同意见。但是,对于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是否应当对他人的损失承担责任,以及在实践中如何承担责任,存在着不同的理解。鉴于此,《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公证机关依法履行审核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不依法履行审核义务的,因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材料虚假或者恶意串通当事人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请谈谈关于公证事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就公证书的效力另行提起诉讼的规定。
A:实践中,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撤销或者确认公证书的无效,存在不同意见。有鉴于此,《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起诉变更、撤销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可以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申请复核。公证书内容不合法或者经复核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注销公证书并予以公告,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规范公证制度,使公证法更具可操作性
问:请谈谈《条例》对公证行业的影响。
A:《条例》的颁布,对于进一步完善公证制度,深入贯彻执行《公证法》,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公证制度。明确了公证法第四十条与第三十七条的关系,明确了公证实践过错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了公证机构的赔偿责任,使公证法更具可操作性。其次,《条例》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执业提供了指导。有助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正确认识和把握公证执业标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勤勉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地规避或降低赔偿责任风险,促进公证行业健康发展。第三,明确了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民事责任。有利于规范和制约当事人的举证行为,促使当事人正确履行举证责任,降低公证实践中的责任风险。
问:请谈谈如何推动《条例》在公证行业的实施。
答:司法部计划于近日下发通知,对全国公证行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地通过专题培训、座谈、案例分析等方式,认真学习领会《条例》内容,使每一位公证人公证从业人员和公证管理人员能够真正理解司法解释的内涵和要求,切实把《规定》落实到公共领域,以促进公证员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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