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八条对供应商不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寻求行政和司法救济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即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立法目的
明确投诉人不服投诉处理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成为最终裁决。因此,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依法寻求救济。按照本法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如有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投诉人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关于供应商不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决定的救济问题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投诉人可以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投诉处理决定是由财政部作出的,投诉人应当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在自受理申请之日(即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原投诉处理决定或者确认原投诉处理决定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投诉人不服投诉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如果投诉处理决定是由财政部作出的,投诉人应当向财政部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审查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一经立案,人民法院将及时进行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作出维持、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投诉处理决定的第一审判决。投诉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本法关于供应商不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决定的救济问题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投诉人可以依法先行申请行政复议。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投诉决定如有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如有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处理的,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投诉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接受复议申请的人民政府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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