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有哪些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7:30:59 70 人看过

一、定金罚则有哪些内容

(一)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三)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五)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定金的数额,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很多交易可能中间会用到很多的资金才能够完成这个合同,所以为了保证双方都不受损就需要让一方交纳必要的定金,而定金在交出去之后就会成为一种保证,但凡有一方没有做到合同的约定和要求就可以让定金发挥作用并作为补偿性的手段。

所以说,一定要检查清楚定金的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在交易取消时,如果支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且无权退货,则接收方将不履行。约定双倍退还押金。

二、适用定金罚则可否请求损害赔偿

可以的,但是定金不能和违约金同时适用。

(一)双方违约时定金罚则的适用

1、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在一个合同关系中,负有对待给付的双方当事人,都分别违反合同规定,破坏了合同双方各自期待的合同利益,而应当各自承担责任的情形。

2、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中,如果一方违约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另一方就其他事项违约,则仅就前者单方适用定金罚则,对后者可以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违约均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则对二者均适用定金罚则,即一方丧失定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相互抵消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定金。

3、实务中,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应当注意区分双方违约和抗辩权的适用,防止将成立抗辩权的单方违约误判成为双方违约。

(二)定金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1、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2、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

(三)适用定金罚则可否请求损害赔偿

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应该区分开来。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另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但是适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的总值不能大于标的物的价金总和。

(四)一方在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否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

三、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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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4日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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