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5 01:54:45 292 人看过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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