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凡是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都可以作为数据电文的原件使用”。这部电子签名法为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的形式要件。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当庭要求对方展示手机短信内容,但是在这之前需要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凭什么要求对方出示私人物品及信息。这需要有法律依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对方完全可以以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将自己的手机短信当众公开。
第三、固定手机短信为证据最好的做法是事先到公证机关将手机短信内容进行公证,由公证人员现场将手机短信打开并将内容摘录下来,制作成书面文本的形式,这样由公证人员摘录的手机短信内容就具有可信性,会被法院采纳。公证后,即使短信被对方删掉,法院凭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也可以认定。在进行手机短信内容公证的时候,还要注意记录下手机的品牌和型号。
如何调取自己的手机短信用作证据
1、应保留自己手机中的短信原件,并可以通过照相、联接电脑打印的方式取得短信的复制件。
2、应通过通讯运营商取得相应的短信通讯清单或记录,以证明短信的真实性和具体通讯时间、通讯对象等。
根据法律规定,手机短信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予以使用。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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