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21:35 476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本办法所指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经劳动部门批准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和农民轮换工。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工作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工、招干时,对报名应招的女性应与男性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招用条件或拒不招收女职工。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将女职工辞退、解聘或转为待聘人员,也不得因为女职工享受国家有关婚姻、生育等法定休假而任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矿山井下作业以及人工锻打、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二)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三)国家标准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五)单人连续负重量(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接负重量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六)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

第六条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和一级以上(含一级)高处作业,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等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予休假一至二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对从事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给予照顾。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标准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二)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三)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一小时工间休息并计算为劳动时间。

(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作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劳动时间。

(五)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应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左右。休息期间,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八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九条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如分娩出死胎或分娩中死产,或婴儿死亡,其产假分别按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确定。

第十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后,婴儿一周岁以前,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婴儿满周岁后,经医务部门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哺乳时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标准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上夜班。

第十三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哺乳期请长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延长请假期,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十八个月。未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不得强制其休长假;未经单位批准,本人不得因哺乳擅自休假。经批准在哺乳期休假的女职工,其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左右发给。

第十四条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及实际情况,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它适宜的工作。

第十五条各单位每隔一至二年应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并对患者积极给予治疗。

凡有医院、医务室(所)的单位,都应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负责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六条凡女职工超过一百人以上的单位或其它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冲洗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等妇幼保健设施。

新建、改造、扩建工业建设项目时,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规定,改善生产劳动条件,设置女工卫生设施。

第十七条女职工保护经费的列支

(一)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费二至四元(按每人不少于零点二五公斤卫生纸发放或实物折价)。此项开支,企业在福利经费或企业留利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二)妇科病检查费、孕期及分娩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女职工卫生设施费,企业从更新改造奖金中安排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如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对违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执行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者,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北省厂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厂矿企业安全生产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违反《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按照《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按照国家标准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确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二)“一级高处作业”是指按照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的规定,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三)“低温作业”是指经常在5℃以下低温环境中的作业。

(四)“冷水作业”是指上肢或下肢经常直接接触冷水的作业。

(五)“野外流动作业”是指各种施工、地质勘测、码头装卸、养路等露天作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4日 02: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动保护相关文章
  • 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管理,包括土地规划公告、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核、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土地利用审核、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管理等。基本农田保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农业、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规划实施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规划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修改和调整土地规划。第五条乡(镇)土地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公告。土地规划可印制成册。土地规划公告包括规划目标、土地用途分区、土地用
    2023-06-10
    121人看过
  • 湖北出台女职工权益保护样本
    据长江商报报道,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3月8日全体女职工放假半天。日前,湖北省出台首个《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将女职工因月经不适等生理原因可以请假明确写入合同中。痛经不适可申请休息两天合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的同意。在女职工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怀孕28周后每天可休1小时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2023-04-22
    399人看过
  • 昆明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实施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使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保障其合法权益,保护其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以及聘雇用的职工)。第三条各单位领导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并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行政领导干部分管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女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单位,设女职工劳动保护专职干部。300人以下的要有人兼管。各级工会,要加强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和协助行政部门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四条市属各级劳动、安全、卫生、经济管理部门和工会、妇联、计划生育管
    2023-06-09
    491人看过
  • 湖北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
    经1998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加快我省蔬菜产业的发展,保证城镇的蔬菜供应,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蔬菜基地是指经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城镇常年蔬菜基地。第三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工作。市(含地区、州、直管市,下同)、县蔬菜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工作。各级土地、计划、建设、环保、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工作。第四条各市、县应建立蔬菜基地。蔬菜基地的面积按城镇常住人口确定,大、中城市人均面积不少于0.04亩,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均面积不少于0.03亩。规模较大的建制镇也应建立蔬菜基地,其面积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建立新蔬菜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二)蔬菜生产的自然地理条件适宜;(三)
    2023-06-10
    62人看过
  • 湖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新政策
    湖北农民可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0月14日电本月起,在湖北,劳动年龄段的城乡居民,不受户籍、地域限制,均可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了。这是记者今天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得的消息。该厅对日前出台的《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根据该省此前的政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保险待遇差别较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每年缴费低至100元,领取的养老金较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每年缴费额度较高,但退休后每月可领取的养老金也相对较高。新规全面打破对户口、地域的限制:对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本着自愿原则,都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也就是说,该省城乡居民有了新选择:或者在城镇灵活就业,
    2023-05-04
    69人看过
  • 湖北省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
    《湖北省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计划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计划,是指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计划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项目和投资安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的综合体系,其内容包括城市环境质量控制计划、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污染治理与废物资源化计划、自然生态保护计划以及其它有关的环境保护计划。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计划管理。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环境保护计划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充分发挥环境保护计划的调控作用,有效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环境保护计划的期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一致,分为中长期计划(规划)和年度计划
    2023-06-06
    392人看过
  • 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促使企业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护法规),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均依照本办法处罚。第三条对企业违反劳动保护法规行为的处罚,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分级执行。市劳动局实行劳动保护监察的重点企业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伤亡10人以上因工伤亡事故的企业的处罚,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执行;其它的处罚,均由、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进行。对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执行。(二)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未经设计审批或经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逾期不改的,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20%以下的罚款。(三)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加工,外包扩散给没有有效防护设施的企业或者个人的,处以5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四)发生一次因工伤亡事故,重伤1人至2人的,每
    2023-06-09
    272人看过
  • 湖北省民办教育师资政策及实施
    1、国家对民代幼教师出台教师先上岗后考证的政策,同时,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工资水平;2、原民办教师享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3、民办教师的补助标准: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1-9年的,工作年限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补助增加50元。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
    2023-07-16
    374人看过
  • 湖北省独生子女陪护假
    近段时间,河南、四川等地相继通过立法明确陪护假天数。截至目前,至少有9个地方出台了类似政策,为子女尽孝保驾护航。新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明确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以及家庭成员应赡养、扶助、保护老年人;如分开居住,应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为此,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照料等提供支持,用人单位应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的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独生子女如照顾失能或患病住院的老年人,则可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的陪护假。法律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的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以推动假期切实落地实行。北京退休独生子女奖励北京退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23-07-24
    84人看过
  • 湖南省专利实施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法规标题】湖南省专利实施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专利实施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奖励范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必须是已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必须是公开两年以上的。“经济效益”包括直接经济效益(或称一次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或称二次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两者同时列出),如净增销售收入、缴纳税金、利润;间接经济效益是指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以及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效益必须取得有关证明。“社会效益”一般是指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保持生态平衡、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提高国防能力、保证国家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等。第三条授予金奖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
    2023-04-23
    202人看过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施工伤保险办法详细规定
    1、根据国家相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规定和当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按照支定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当地工伤保险行业的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当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类别和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并根据相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金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缴费率之积,有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3、工伤保险基金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利息及相关收入、社会对工伤保险的捐赠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2023-02-23
    487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内容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草案,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制作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印章,注
    2023-08-17
    270人看过
  • 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2003年5月1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5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依法对转基因食品的卫生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资金,并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范档案。第六条任何单位和
    2023-06-07
    450人看过
  • 湖北省劳动合同范本
    法定代表人
    湖北省劳动合同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联系方式: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
    2023-04-22
    131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劳动保护
    相关咨询
    •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1-05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女职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固定工人、合同工人、临时工人、计划外工人)。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单位不得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第四条女职
    •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实施办法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22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已婚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还应当出示,并签订服务和管理合同。成年育龄妇女外出前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可委托亲友在其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补办。
    • 湖北省渔业保护措施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0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增加资金投入,提高渔业科技水平,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湖北省保康县劳动法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30
      产假最多休12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地方规定产假30天。
    • 重庆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06
      《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离岗期间(产假除外)支付给女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75%,不影响调资晋级。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期和哺乳期应给予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