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医院无故死亡,如何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28 11:01:39 364 人看过

【案例简介】

福建泉州市儿童医院出生了一名女宝宝,因为产程较长,住进了保温箱。此后几天,女婴状况良好。几日后,主管医生通知婴儿父亲说孩子有轻微的感染症状,随后,医院告知说孩子体征一切正常,即日便可出院,但仅隔一日,婴儿父亲便得到了女儿身亡的噩耗。在为女儿打理身体时,家长发现孩子身上大面积多出皮肤有灼烧的痕迹,血肉模糊。家长怀疑是由于医院保温箱温度过高导致婴儿被活活烧死,医院却称孩子是死于感染。泉州市组织相关专家调查此事,现如今有了初步的结论,经调查和实验,确系女婴不是死于烫死,而确系医院所说的感染致死,但是不是由于葡萄球菌性烫伤样皮肤综合症的疾病致死,还没有给出确切的答案。

【法律解读】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这种启动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况: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患双方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一)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的移交鉴定。

1、移交鉴定的前提不能仅仅理解成专指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同时还应当伴随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中任何一项人身损害事实,二者缺一不可。

2、移交鉴定的时间应当是“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之后,医患双方均未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者没有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以前。

3、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再行移交,如果认为不需要鉴定,则不移交。这种启动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两个问题:

(1)防止或者减少出现规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掩盖医疗事故发生、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2)促使医患双方尽早启动鉴定程序,缩短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时间。

(二)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移交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属于学术性社会团体,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如果医疗事故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和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与鉴定有关的病案资料、实物等,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鉴定,该医学会势必陷入无可奈何的境地,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为此,确定了由卫生行政部门移送鉴定的方式来启动鉴定程序。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予以受理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这种启动方式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上述争议的情况。这种启动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

(2)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案资料、实物等;

(3)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n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n(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n(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n(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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