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份额确定方式如下:
1、同级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平等;
2、对于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3、对已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多分;
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对于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支持的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支持较多的人,可以给予适当的遗产。
什么是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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