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1:32:53 466 人看过

仲裁是一项古老的制度。早在希腊和中世纪,欧洲国家就用仲裁来解决争端。从18世纪到19世纪。仲裁方法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20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商业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商业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广受信赖的纠纷解决方式,已被广泛接受。它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仲裁也从临时仲裁发展到永久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在我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仲裁制度发生了全面的、突破性的变化。&仲裁法实施前。在中国的仲裁机构。但附属于民间组织的外国仲裁机构除外。其做法更符合国际惯例。国内其他仲裁机构隶属于行政机关,一般实行“裁审”和“一审二审”制度。上级仲裁机构发现下级仲裁机构的裁决有错误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法颁布后。这种混乱局面已初步扭转。它要求新设立的国内仲裁机构应当与行政机关分离。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实行“仲裁或裁决”和“终审”制度。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既保留了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的程序,又增加了撤销裁决的程序,继续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既定程序只审查外国仲裁裁决。一般来说,不必审查实质性内容,但可以同时审查国内仲裁裁决的程序和实质性内容。1、从涉外商事仲裁的性质看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局限性。仲裁是以双方的意愿和协议为基础的。仲裁庭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而不是国家的司法主权,因此仲裁不具有强制性。所以。在整个仲裁过程中,我们需要法院的支持和协助。而且,仲裁庭的权力是有限的,必须对仲裁员的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否则,有限的权力必然会无限扩张,当事人的权利将难以得到保护。所以。对仲裁进行监督和控制是必要的,由法院承担这一责任是最恰当的。从国外商事仲裁的价值目标来看,以公正为基本价值,兼顾效率是仲裁的特征。“终局裁决”是仲裁效率的体现。这也是仲裁进入社会冲突解决体系的根本原因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利益的强烈追求弱化了仲裁的固有缺陷,仲裁因追求利益而具有诉讼优势。这种对公平和效率的追求,决定了仲裁需要法院的监督。一方面,法院的监督可以有效防止仲裁员的任意性,纠正仲裁程序中的错误,保证公平的实现;另一方面,法院可以在传唤证人方面行使国家强制力,支持仲裁,保全财产和证据,执行仲裁裁决,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恶意拖延,从而提高仲裁效率,有利于实现仲裁的效益目标。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也是历史的客观选择。在中世纪的欧洲,随着基督教的衰落和中央集权主权国家的兴起,国家法与其他自治法的矛盾日益突出,导致商廷与王权的斗争。但同时,商人协会保留了处理某些案件的权利。皇权承认其地位和效力,并监督商人的裁决。仲裁方式得到国家权力的承认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法院开始对仲裁进行监督。19世纪末20世纪初。仲裁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仲裁规则。这些国内立法一方面确认了仲裁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规范了仲裁的司法监督和法律救济。从这段历史可以看出,仲裁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习惯到法律的过程,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是历史的客观选择。但是,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应当适度、有限。这是因为对仲裁的过度监督和没有监督一样有害。”一是过度监督违背当事人意愿。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初衷之一是,如果法院过多介入仲裁,他们不愿意去法院起诉。要对仲裁的实体和程序进行全面监督,甚至把仲裁变成“法院初审”或“庭前预告”。显然,这违背了当事人的初衷。其次,过度监管不利于追求效率。法院的过度监督必然导致仲裁的拖延,当事人花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成本也会相应增加,这不符合仲裁追求效率的特点。第三,过度的仲裁会使仲裁失去其固有的优势。如快捷、经济、自由度高。从而破坏了它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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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2日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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