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的规定。
(一)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
工伤社会保险是为了保障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的一种制度。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受工伤的从业人员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管理服务。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政府给予税收优惠,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业人员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伤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的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知,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二)从业人员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民事法律责任中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对从业人员造成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补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最普遍、适用最广的方式。其主要作用是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赔偿的范围,原则上应赔偿受害人所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具体到生产安全事故中,从业人员因事故受到损害的,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则从业人员有权要求民事赔偿。因此,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可以获得赔偿的,还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就是说,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双重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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