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谁来受理?只要一方对双方因宅基地引起的纠纷提出争议,如果双方宅基地使用证的界限不清或重叠,或者双方都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则宅基地权属不清,双方协商不成不成功的。争议必须由人民政府处理,政府应当作出确认权利的决定。未经政府确认,享有所有权基础的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对方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也不得直接处理。双方对宅基地权属无争议,有宅基地权属依据的一方认为对方侵犯自己宅基地权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侵权民事案件受理。张和李是南北走向的邻居。张某和李某都是在没有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定点标线的情况下提前建房的。1992年,双方领取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各自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与实际宅基地面积不同,但相互理解、妥协多年,和平共处。2005年以来,双方因邻里纠纷发生矛盾。张某要求李某拆除在其宅基地范围内修建的院墙,而李某认为张某的主楼是在其宅基地范围内修建的,这是张某的侵权行为。纠纷由村委会和国土部门处理,但一直没有明确答复。2006年5月,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拆除侵权墙。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纠纷源于宅基地界限不清,其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故裁定驳回张某的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管辖范围。超出管辖范围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本案原告以被告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源于原告与被告宅基地界限不清。本案的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驳回原告的诉讼,由人民政府处理是正确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必须首先划清宅基地侵权与宅基地确认的界限,否则将导致受理错误。宅基地确权是指人民政府对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宅基地侵权是指无宅基地使用权人侵犯宅基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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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法院能够受理吗?法院受理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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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有什么条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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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存在哪些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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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收费如何合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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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使用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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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谁使用谁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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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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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受到侵犯安徽在线咨询 2022-01-06农村住宅即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你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村里不得随意收回或擅自收回。但如有下列情况下除外:1为公共利益。2村民不按规定比准的用途适用宅基地。3因住宅迁移而停止适用。但应有集体履行相关手续,其中为公共利益者应给与补偿。并依法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所以,但就你所提供的信息来看(信息不全),你可能仍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为此如果有人侵犯了你的宅基地使用权,你可以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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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找哪个部门要?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22宅基地完全由国土部门依法管理,包括审批发放、调查处理违法行为。不经过国土部门依法批准就说宅基地是自家的这是违法行为,而政府批准只能批准一家,因此群众说纠纷可以,在政府哪里轻了是无理取闹,重了是违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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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能否再收回?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4-22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虽然《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作了明确规定。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两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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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宅基地使用权归谁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2-15律师解答 老人去世后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对宅基地仅拥有使用权,并不拥有所有权。老人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归本户内余下的人员共同享有权利。宅基地是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由于城镇住宅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楼房故一般住户不涉及宅基地概念,现今的宅基地主要指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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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4-28综合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一、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二、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该法第5条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