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划拨的宅基地可以评估价格吗
集体土地征收之中是没有“价值评估”这一说的,征收方只需要把一些土地的基本信息搞准,再按照既有标准一算,就能得出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数额来。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其评估程序、步骤应类似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评估。但在实践中,这一程序通常不会那么严谨,最终给出的类似于评估报告的文件也不会像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那么详细、正规,有的就是一张纸的内容。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这一评估就是一个重置成新价,而不涉及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因此其数额要比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低得多。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十)规定,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所谓“用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工作”中的“确认”环节即应按此办理。事实上,这一步骤就是在完成城市房屋“评估”程序中的一些类似的重要工作。
二、农用地补偿评估
农用地主要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和草地。农田水利设施和养殖水面等也可纳入农用地进行评估。
农用地评估可以按照《农用地估价规程》进行,主要评估方法为收益还原法,农用地流转市场较发达的地方,还可以选用市场比较法。
对于新开发的农用地,可以选用成本逼近法;对于待开发的,可以选用剩余法;已完成了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制定了农用地基准地价的地方,可以选用评分估价法、基准地价修正法。
三、集体建设用地补偿评估
集体建设用地的评估可以参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选用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进行评估。其中,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较发达的地方,可以通过调查租金或价格,选用收益还原法或市场比较法、剩余法进行评估,在流转市场不发育的地方,可以成本逼近法为主要方法,在制定了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区域,还可以选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宅基地评估。在评估宅基地价格前,应首先对其所在区域(以乡镇为单元)进行调查,凡有宅基地转让或宅基地上房屋出租实例的,应以收益还原法为主进行评估。集体组织内有宅基地流转市场的,或宅基地位于城市近郊区的,可采用市场比较法,通过比较因素修正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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