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将施行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0:03:56 462 人看过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12年3月8日起施行。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近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曹海波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保证妇女就业不受到歧视

曹海波指出,条例规定城乡妇女拥有同等的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卫生保健权利。

条例还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就业指导,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对生活和就业困难的女性实施重点扶持和帮助。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女性劳动力从业技能培训纳入本地农村劳动力培训计划,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实行男女平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或者变相歧视女性;不得以限制妇女结婚或者生育作为录用的附加条件。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并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内容。任何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降低工资标准或者减少劳动报酬。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人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享有夫妻共有财产平等权

曹海波指出,条例规定对夫妻共有财产,妇女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知情权和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例规定,家庭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和耕地保护基金等,妇女与其他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共同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条例还规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以及其他不动产权属证书时,妇女可以申请共有权登记。属于夫妻共有不动产的,受理登记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办理。

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

曹海波指出,条例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理由剥夺妇女的权利。

曹海波说,村规民约不能以集体意志的名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条例规定,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进行监督检查。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妇女可以请求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督促修改。

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曹海波指出,条例对女职工孕期调换岗位、申请休假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条例规定,从事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岗位作业的女职工,怀孕前可以与单位协商调换至对怀孕无影响的岗位。女职工怀孕后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孕期女职工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合并症、妊娠并发症等可能影响其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本人可以提出休假申请。用人单位核实后,应当予以批准。

条例还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作了规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保证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女职工享有的生育保险待遇。违反前述规定的,由人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遭受家庭暴力可投诉求助

条例指出,家庭暴力行为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精神折磨、胁迫等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条例规定,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径直或者委托他人向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投诉或求助。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的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对家庭暴力当事人进行调解和疏导,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并在征求受害人意见后制作和保存见证材料。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案纳入报警服务受理范围,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要求庇护的妇女提供临时住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0日 09: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家庭暴力相关文章
  • 成都推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期请假不扣钱”被删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1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降低工资标准或者减少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并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内容。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全文将于今日正式公告公布,并将于明年3月8日起施行。成都商报记者注意到,早前舆论关注的经期请假不得扣薪规定在《条例》中已被删除。阅读延伸:劳动保护条例不减薪从四期变三期成都商报记者昨日获得的《条例》第17条表述为:任何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降低工资标准或者减少劳动报酬。而今年6月2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版本,经期与孕期、产期、哺乳期都同在不减薪的范围之列。解读当初妇女的确有这个诉求,我们也曾经在调研的时候(向企业)反映
    2023-06-05
    422人看过
  •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提请省人大审议:加强女职工“四期”特殊保护
    任何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降低工资标准或者减少劳动报酬。27日,在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上,成都市首部保护女性权益法规——《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对妇女健康保障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作了详细规定。《条例》第十七条指出,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并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内容。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岗位作业的女职工,怀孕前可以与单位协商调换至对怀孕无影响的岗位。女职工怀孕后或者哺乳期后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本单位的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有条件的单位可
    2023-06-04
    134人看过
  • 哺乳期妇女权益保障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有过错时,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哺乳期职工有过错时,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哺乳期女职工如何解除合同女职工在哺乳期,合同到期后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二、哺乳期的妇女在职可以享受怎么样的福利1、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2、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
    2023-02-26
    491人看过
  • 河北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突出妇女权益保护重点
    2008年9月25日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整体水平。《实施办法》以《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为依据,全面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注重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和统一,同时立足河北省省情,全面总结了近年来河北省妇女事业发展的经验,结合河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目前的发展实际,着重解决法律层面上的问题。《实施办法》保持了原有体例,分为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虽条文总量没有增减,但对内容作了大量的修改
    2023-06-05
    299人看过
  • 劳动保障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妇女的就业权益
    2007年10月9日15时,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介绍《就业促进法》及实施准备工作的有关情况。[网友新华访谈]怎样确保女职工不因结婚,生育等问题受到就业歧视?[张小建]客观地讲女职工的结婚生育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工作的进行,但是结婚生育是妇女的基本权益,特别是生育,这也是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所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妇女的这些基本权利。我国政府通过立法保障妇女结婚、怀孕阶段的劳动权利,《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也就是说你录用了女职工,和女职工签订合同的时候不能专门列上一条不许结婚、不许生育,这是不允许的。为了进一步消除因为结婚生育等方面的原因产生的就业性别歧视,《就业促进法》第62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结婚、生育问题出现歧视现象的劳动
    2023-06-05
    316人看过
  • 妇女怀孕期间请假如何保障妇女权益
    女职工怀孕期间请假的权利如何保障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减少工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
    2023-05-07
    407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当发生家庭暴力行为时,受害人及其亲属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反映情况。 对家庭成员实施家暴行为,受害方或亲属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应当到现场进行调查,根据其受害者的受伤情况,及时将受害者送至医院治疗;对于实施家暴者,... 更多>

    #家庭暴力
    相关咨询
    • 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5条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02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相应增加。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资助或者开展公益活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49条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28
      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 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二条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19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中的女职工代表、委员比例应当与本企业女职工所占的比例相适应。
    • 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九条实施办法?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29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制度,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和婚姻家庭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 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都有哪些内容?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27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执行书,有关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处理也不答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