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强拆养殖场,被拆迁人多次起诉均被裁定驳回
商丘市睢阳区的村民张先生。2012年,根据政府发展养殖业的政策,其与家人在其所在村西北地进行大白鹅养殖,共建有鹅房2424.43平方米,养殖白鹅3800只。2015年,因文化公园建设,村支部书记与张先生协商鹅场拆迁补偿事宜,但未达成书面协议。
2016年4月15日,街道办事处主任及办事处干部等带领人员及铲车,将张先生先鹅场强行进行拆迁。使张先生的财产损失高达二百万余元。
2016年8月底,张先生先以办事处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本案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张先生起诉。2017年1月,张先生以办事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以其不具有征收主体资格驳回张先生先起诉。
2019年1月张先生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睢阳区政府强制拆除鹅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睢阳区政府表示,自己并没有有强拆行为,睢阳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张先生2017年1月首次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距离张先生自述2016年4月15日涉案鹅场被拆除,已超过6个月的诉讼时效,张先生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不知情的背景下,养殖场被拆除,行政诉讼期限为2年
睢阳区政府作为其辖区土地和房屋的征收、安置、补(赔)偿等主体,依法应当对本辖区的征收、安置、补(赔)偿等行为负责。
首先文化公园是商丘市重点园林项目,是商丘市睢阳区的重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睢阳区政府应当对该公园建设过程中的征收或者拆除行为负责。且睢阳区政府在被拆除的涉案鹅场所在地进行文化公园的建设,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拆除张先生涉案部分鹅场的行为系睢阳区政府组织实施,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睢阳区政府承担。
睢阳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拆除张先生鹅场的职权以及其拆除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故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睢阳区政府强制拆除张先生涉案部分鹅场的行为违法。
其次关于起诉期限问题。被诉拆除行为发生于2016年4月15日,但实施拆除的人员并未告知张先生其身份,睢阳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并未告知张先生诉权及起诉期限。
根据当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张先生分别于2016年9月和2017年1月提起民事和行政诉讼,积极的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因此张先生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在此即明律师提醒大家,当无法确认诉讼主体时,需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或律师,以免在寻找诉讼主体的过程中诉讼时效超期,造成不必须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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