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一)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乡(镇、场、区)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下达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乡(镇、场、区)年度住宅建设用地计划,分批次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在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村民建住宅,需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交纳出让金。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①对现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②不合理分户超前建房的;
③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分户的;
④非农业户口申请集体宅基地的;
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
①占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②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起过120平方米;
③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3、为了便于群众监督,县国土资源局各国土分局(所)应对各乡(镇、场、区)的用地指标、申请宅基地户数、审批条件、收费项目标准和结果进行张榜公布,实行办事公开。
(三)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因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村民小组村民会议同意、村委会审查、乡(镇、场、区)审核,由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其中集镇所在地的土地须经县规划部门批准,并由县国土资源局国土分局(所)按批准面积进行放线后方可动工。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竣工后6个月内,土地使用者应到县国土资源局申报登记发证。
2、国有农、林、牧、渔场和垦殖场职工个人建住宅占用本单位土地的,由所在单位申请,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国土资源局国土分局(所)按批准面积进行放线后方可动工。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汇总后,分批次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房屋竣工后6个月内,土地使用者应到县国土资源局申报登记发证。
(四)严禁闲置土地。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宅基地,1年以上未动工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5—10元标准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经批准使用集镇内国有宅基地的闲置土地处理依照《九江县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执行。
二、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
(一)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各乡(镇、场、区)和县国土资源局各国土分局(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各单位要防止借新农村建设滥占耕地,乱用土地新建住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四)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各乡(镇、场、区)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各单位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
(五)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方式,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三、建立耕地保护和宅基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耕地保护和宅基地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场、区)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和宅基地管理负总责。
(二)耕地保护和宅基地管理纳入年度管理考核目标。
(三)凡因管理松懈,造成乱占、乱建的,经县监察局对各乡(镇、场、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调查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
管理好农村宅基地的几点意见
324人看过
-
崇明县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386人看过
-
农村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宅基地管理
391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管理部门是县土地局吗
131人看过
-
盐都分局实施“四个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110人看过
-
丰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363人看过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只要使用土地符合规划就是合法的。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宅基地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 更多>
-
各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意见有什么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6广东(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召开“两会”期间,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林浩坤(现已调任省监察厅厅长)就向媒体表示,由该部门草拟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已上报广东省政府审批。其中明确了农民合法的宅基地可上市流转,其中包括宅基地的转让、出租,并拥有收益权。
-
农村宅基地有哪些情况农村宅基地土地管理法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20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
-
农村宅基地要实施怎样的土地整治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08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强化资金整合 一是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 二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新增耕地指标可以进行有偿转让,用于异地占补平衡,盘活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用于城市建设,获得指标转让收益,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置换,可以增加土地出让收益。 三是有效整和涉农资金,各级投入农业开发,农田水利改造,中低产田改造,农
-
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三)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三) 简单)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9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全文)(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_全文法书馆: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5月13日省人民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7日省人民令〔2002〕第7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农村宅基地
-
2018年农村宅基地转让实施办法土地管理办法怎么写浙江在线咨询 2021-10-01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进行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一、宅基地位置、面积甲方位于乙方,该宅基地注册面积共150.4平方米。具体位置东至,西至,北至。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和附属设施包括甲方现有宅基地的所有建设设施和自来水户口等。终身由乙方享受。二、保证此宅基地手续真实,来源合法,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