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要件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一、什么是逃汇罪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逃汇罪的犯罪构成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至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逃汇,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应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转移、转让、买卖、存放境外,以及将外汇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等。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逃汇行为主要有:
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指定银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汇出外汇或者携带出境的,如以投资的名义将外汇转移至国外的。
4、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5、其他逃汇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本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包括对犯罪对象、行为性质、客体要件、因果关系等的认识。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逃汇。当然,这种认识并不需要行为人了解关于逃汇的具体法规,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即可。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未公开的信息,非法从事交易活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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