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将车辆赠送给了张必新,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死者亲属为讨损失将公安局和受赠人张必新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受赠人即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张必新赔偿原告的损失4万余元,赠与人不承担责任。法院查明,原告王世哲、肖藕珍夫妇系泾县云岭镇河沿村村民,2005年2月22日18时50分,河沿村村民张必新酒后驾驶一辆切诺基牌越野客车载着原告的女儿王某某等6人由泾县章渡镇驶往安徽铜陵市。途经泾县X062线10KM980M处,因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弯道行驶时操作不当,客车翻入公路右坎下,致原告的女儿王某某、外孙女马某某死亡。经泾县公安部门认定,汪必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5年5月9日,汪必新被泾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另查明,肇事车辆是铜陵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于2005年1月25日赠送给汪必新开办的铜陵县太平乡某食品厂的,至事故发生时该车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该车车主仍为铜陵县公安局。王某某的丈夫马某已与汪必新达成了其应得部分的赔偿协议并实际获得了赔偿,但二原告却未能得到应得的赔偿。今年7月,原告夫妇将汪必新及铜陵县公安局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汪必新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原告之女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二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二原告应获得的赔偿款是王某某的死亡赔偿金24993元,生活费11791元。由于二原告女儿的死亡对他们精神打击较大,据此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铜陵县公安局虽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但该车已实际交付给被告汪必新,公安局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该车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时起已转由被告汪必新承担,因此二原告主张由被告铜陵县公安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汪必新赔偿二原告的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41784元,驳回二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
未过户的赠与车辆出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95人看过
-
房屋赠与未过户赠与人可不可以撤销赠与
85人看过
-
房屋赠与公证未过户赠与人死亡赠与无效
67人看过
-
受赠与后没过户能否再赠与别人
90人看过
-
谁是赠与人与受赠人
102人看过
-
出售车辆未过户导致事故车主有责吗
342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车辆赠与赠与车辆不过户如何签订合同?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05上网找一些范本,根据自己的情况修改下就行了.双方愿意的事情双方签订一下就可以了.但是不过户还是会有风险的,如果车辆出现重大交通事故并有责任的时候,原车主是要负连带责任的。
-
赠与的车辆不过户赠与合同怎么写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14车辆不过户赠与别人使用的签订合同时,应当写明车辆所有人与受赠人的身份信息、车辆基本信息,包括型号等、赠与理由,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写上日期,只要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汽车自交付时起转移所有权。虽然没办理过户,但是实际车辆使用人已经改变,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
-
出售车辆未过户发生事故车主担责吗?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1出售车辆未过户,登记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
-
房屋赠与公证未过户,赠与人死亡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2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且如果赠与人不履行的话,受赠人可以要求履行赠与义务。另外,涉及到需要办理登记备案的财产赠与,还需要办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这种情况,首先要认定的是,该赠与书是赠与人的亲笔签字,在签字的时候意识是否清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