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闻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21:14:40 272 人看过

有关的立法现状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该解释首次规定了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适用于处于平等地位的公民之间民事侵权案件。根据“解释”,因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同时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尽管其仅为司法解释,但它毕竟是在总结我国立法和审判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顺应社会发展要求,第一次在我国确立了比较完善的、全面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规定了精神赔偿的范围、标准,以及什么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数额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侵权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近几年来,在上述的“解释”出台前,我国许多省市已出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1999年8月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在这部广东省地方性法规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最低标准为5万元。重庆市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各种不法侵害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侵权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赔偿金额为1000元至5000元。福建省高院制定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由于特别严重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规定为5万元至10万元之间,该“意见”根据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后果等情况,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分为三个档次,即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上海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上限为5万元,浙江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下限为5000元。这些法规都有明确的赔偿数额,但是悬殊很大,比如,广东、上海同样都是经济发达省市,但上海把5万元作为精神赔偿的上限,而广东把5万元作为精神赔偿的下限。

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新闻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援引的法律法规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生活

我国现行的民法制度虽然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原则和赔偿标准等问题还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法律与现实生活中日益上升的人身权纠纷相比,显得滞后。如中国民事侵权以非财产责任为主、财产责任为辅的责任方式,使得众多精神损害赔偿案中,受害人很少或者根本无法得到赔偿。这本身已经背离了精神损害赔偿固有的功能。再从新闻侵权来考虑,它是一种不同于一般侵权的特殊侵权行为,虽然人格本身并不含有财产损失,人格受损才有可能会造成财产损失,对其进行合理的财产赔偿无疑有助于受害人弥补损害,减轻痛苦;再者,对新闻侵权人格损害的补救,重在消除影响,而人格损害的财产赔偿与其他非财产救济方式一样,也能起到消除侵权产生的外部影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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