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广振,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辍学,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卫湾村106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4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09]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广振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广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23日夜,被告人陈广振在睢阳区路河乡魏湾村委会公元村,将村民石忠德家的两只大母山羊偷走,价值18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陈广振的父亲包赔石忠德600元,一辆红色大架125摩托车被石忠德扣留。2008年10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陈广振在睢阳区大礼宾馆院内,将赵洋的“雅马哈”牌电动车偷走,价值2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广振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石忠德、赵洋陈述,证人石峰、郑学德、陈皋生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广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广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于判决执行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2日起至2009年10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凤菊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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