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城(2010)034号关于印发《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09]3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稳妥有序地做好单位租赁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结合《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沪府发[2008]33号)有关规定,经会同市、区有关部门研究,我委制订了《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现将《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沟通。
附:《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
为稳妥有序地做好单位租赁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根据《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09]30号)、《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沪府发[2008]3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单位租赁房建设(新建和拆除重建)项目审批和核准有关程序规定如下:
一、采用审批方式的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单位租赁房项目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单位租赁房项目,采取审批方式。
(一)审批权限
使用中央或市级政府性资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或市政府确定机构(管委会)政府性资金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确定机构(管委会)审批。
(二)申报渠道
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中央在沪和市属管理单位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单位应当向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或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由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确定机构(管委会)审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直接向相应项目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相应项目审批机关审批。
(三)申报要件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当附送建设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用地权属证明及附图、根据审批权限由同级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认定意见、以及其他的必要文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进一步落实项目规划、环保、资金等前期工作,附送项目建议书批复、相应规划、环保部门审核意见以及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证明、以及其他的必要文件,委托其他单位建设项目的,还需提供受委托单位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和委托协议。
(四)审核要求
项目审批机关应当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沪发改投[2008]169号),结合单位租赁房项目建设管理具体要求,履行项目审批职责。同时,将项目基本信息、审批文件文本等登录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将审批文件抄送市、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五)项目调整
已经批复项目,如需对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事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审批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原项目审批机关应当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对项目调整出具书面意见。
二、采取核准方式的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单位租赁房项目
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采取核准方式。
(一)核准权限
中央在沪企(事)业单位建设单位租赁住房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市属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单位租赁住房项目,根据单位意愿,可以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也可以由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确定机构(管委会)核准;其余单位租赁房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确定机构(管委会)核准。
(二)申报渠道
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相应项目核准机构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三)申报要件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按照《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附送建设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用地权属证明及附图、根据核准权限由同级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认定意见、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要求、环保部门审核意见、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证明、以及其他的必要文件,委托其他单位建设的,还需提供受委托单位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和委托协议。
(四)审核要求
核准机构根据《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单位租赁房项目建设管理具体要求,履行项目核准职责。同时,将项目基本信息、核准文件文本等登录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核准文件抄送市、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五)核准变更
根据《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有关核准变更的规定办理。
三、作为总体项目配套建设内容一并立项的单位租赁房项目
单位租赁房作为总体项目配套内容一并建设的,统一纳入总体项目一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不再单独审批或核准。
建设单位在申请总体项目报批时,应当明确说明单位租赁房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套型结构比例等,并附根据项目审核权限由同级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出具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认定意见。
项目投资管理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单位租赁房项目建设管理具体要求,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职责。审核项目时,需一并审核配套建设的单位租赁房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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