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区公交联合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路民二初字第23号
原告台州市**城区公交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桐东路口。
法定代表人沈*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宏,**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怀(一般授权代理),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188号。
代表人魏-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富,**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城区公交联合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11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文独任审判,于200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州市**城区公交联合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宏、俞*怀、被告中国**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陆-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台州市**城区公交联合有限公司诉称,其所有的浙J31641大型公交客车于2002年10月14日向被告投保了车辆基本险,保险期限自2002年10月15日至2003年10月14日止。2003年4月26日,原告司机王*敏驾驶该车从台州市路桥客运西站驶往客运南站。上午9时许,途经104线1757Km+150m(即路桥大道电子市场红绿灯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朱*淦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刮擦,致使三轮车翻车、朱*淦及乘坐三轮车的余*领受伤。事发后,两伤者即被送往台州市博爱医院治疗,朱*淦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余*领因被大客车后轮碾压,致双下肢受伤,左腿1/2截肢。治疗中,朱*淦、余*领分别用去医药费8006.46元、87778.7元。事故责任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路桥大队及台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两次认定,均为朱*淦负次要责任,原告司机王*敏负主要责任。2005年5月17日,余*领伤情经评定构成五级伤残。2005年5月27日,事故的赔偿问题经路桥交警大队调解未果。为此朱*淦、余*领于6月27日将本案原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以(2005)路民一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判定原告赔偿朱*淦损失的医疗费6796.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住院护理费1526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500元等共计人民币10072.56元的90%,即9065.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460元;以(2005)路民一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判定原告赔偿余*领损失的医疗费8658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5元、护理费31408.4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300元、残疾用具费16950元、残疾赔偿金54864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等共计人民币214008.6元的90%,即192607.7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4500元。上述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201673.04元、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共计4960元,原告均已赔付完毕。2005年10月,原告作为被保险人整理相关材料向被告索赔时,双方未能就赔偿项目及数额达成一致。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对原告投保的事故车辆浙J31641客车的责任保险进行理赔,赔偿原告已向伤者朱*淦、余*领赔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等级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201673.04元的85%,即为171422元;赔偿原告已支付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4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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