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刘小姐计划国庆结婚,为此俩人决定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新房。五一节期间俩人看中了一套70平米的精装小户型,于是李先生立即用现金支付了2万元定金。次日,刘小姐携带8万元现金,李先生携带10万元现金一齐来到售楼处。刘李俩人作为共同买受人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清了20万元房价款。两个月后,李先生因在外出差期间出现外遇,刘小姐获悉后不肯原谅导致分手。此时,房产证尚未办理。
焦点问题:如何分割俩人已购房产?
房地产律师解答:
由于俩人尚未取得所购房产的产权证,争议房产的大产权还属于开发商,因此,该套房屋目前尚不能进行产权分割。如果此时俩人各自的出资情况均为对方所认可,则有两种解决途径,其一:通过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办法,在征得开发商同意后,一方将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另一方,然后进行合同买受人的主体更名,由一人独自作为买受人。即:若由李先生继续作为买受人,则其向刘小姐支付8万元,今后由李先生取得该套房产的产权证。若由刘小姐继续作为买受人,则其向李先生支付12万元,今后由刘小姐取得该套房产的产权证。其二,如果双方均不愿意放弃产权,可由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继续办理产权证,对房屋按份共有。这样,在产权证办下后,双方可分别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其中,李先生占有产权份额的60%,刘小姐占有产权份额的40%。当然,在双方均想独自一人取得房产的情况下,则可以通过竞价方式,由出价较高的一人取得房产。
如果俩人均不认可对方的出资数额,由于在现金出资的情况下,双方均无法证明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那么,只能由双方按照各占50%的比例平均占有产权份额。这种情况下,对于李先生而言将有部分损失,当然,如果李先生能够证明自己实际出资的除外。
特别提示:
在双方联名购房的情况下,恋爱双方应当对各自的出资金额和产权份额做出明确约定。有的情侣可能会对此觉得不习惯,但实际上在向房屋行政主管机关申领房产证时,主管机关都会要求双方提供关于产权份额的声明(或协议),并由双方明确约定共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分别由哪一方持有。因此,既然这份产权份额的约定迟早是要提供的,那么,倒不如在双方决定联名购房时就把相关事宜约定清楚了。这样,既满足了办理产权证的需要,也可有效地避免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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