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王某。
【案情】
2001年5月,王某向张某借款50000元,约定3个月归还。之后,经张某多次催要,截止2002年6月,王某尚欠20000元。为此,张某于2002年7月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于同月作出判决:被告王某归还原告张某借款2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判决书生效后,王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张某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3年12月,双方针对法院判决书中确定的借款支付问题签订了还款协议:王某于2004年5月底前支付张某借款20000元。至到期之日,王某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据此,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驳回申请后又依据2003年12月就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达成的还款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争议】
对是否应当受理并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或者应否立案执行存在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有权据还款协议起诉。因为和解协议是张某、王某自愿达成的,且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有约束力,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张某另行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虽无权起诉,但有权据此还款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理由是王某应当对超过执行时效的债务的确认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不保护张某的债权将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既无权起诉,也无权申请强制执行。理由是张某起诉将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张某申请强制执行于法无据且会使执行时效的规定流于形式。
【评析】
通过以上案情,给我们提出了这样2个问题,债权人因与债务人就履行生效判决自行达成的还款协议而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法院应否受理,以及债权人依据还款协议能否再次起诉问题。
笔者认为,
一、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不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最高人民法院(1999)执他字第10号复函: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便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双方当事人于判决书生效后达成和解还款协议,并不能引起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更改,债权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无法律依据。同时,法律并未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允许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因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不变期间,又称除斥期间,法定的权利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当权利人超过法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后,就失去了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权利的机会。因此,张某因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在1年内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失去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法院不予立案是正确的。
二、仅就履行生效判决达成的协议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尽管张某和王某就履行生效判决达成的和解协议,改变了还款期限,约定的内容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仅仅是对已经法院审判确权的债权债务关系履行的一种重新约定,属于程序权利的范畴。权利人丧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后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的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确权的债权债务的重新判决,请求的是对实体权利的重新审判,显然违反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
因此,本案中,依据法律规定,张某失去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同样也不具有再次请求通过诉讼保护债权的权利。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张某失去了程序救济的权利,生效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并未消失,也不否定与王某达成的还款协议的效力。王某愿意按照生效判决或者还款协议偿还债务的,张某依然有权接受,不受法律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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