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在被告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2 09:41:13 431 人看过

我国对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和被告双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一、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失怎么赔偿

因不合格产品造成损失的,可以恢复原状,折价赔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伤害的,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运输人或储存者对此负责,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二、快递签收后破损的责任怎么承担

主要是看该产品是否在签收之前就存在破损或产品缺陷,签收后破损一般来说是由签收人承担责任,如果签收人有证据证明产品破损是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而产生的,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责任。若是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而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三、召回缺陷产品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召回缺陷产品产生的费用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述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04: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产品责任相关文章
  • 被告负什么样的举证责任?
    作为患者接受医疗单位治疗、护理和损害结果的证据:(1)医疗单位治疗的病历及相关票据(2)治疗过程中的体温表、实验室检查表、医学影像、照片、检查材料(3)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造成不良后果,现场实物(4)身体受损造成的后果(5)医疗单位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6)如果患者构成残疾,还必须提供权威部门的残疾等级鉴定书(7)其他证据材料,如医疗过程中治疗造成的损失和侵害结果造成的损失。如何理解被告举证责任第一,被告负举证责任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应有内涵。第二,被告比原告具有举证优势。第三,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理在行政诉讼领域的特殊体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
    2023-08-07
    287人看过
  • 对原告是否有利的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不一定有利于原告,如果被告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告请求是不合法的,法院会作出不利于原告的判决。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本来应当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举证责任,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等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倒置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023-07-06
    142人看过
  • 原告只有转账证明的被告有责任举证吗
    对于原告方只有转账证明的,被告方若抗辩转账是有其他用途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与被告的区别原告和被告的区别:原告是指提起诉讼的人,被告是指被提起诉讼的人;原告是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告是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人;原告是主动提起诉讼的人,被告是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应诉的人。被告在民事案件中,是指侵害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经法院告知应诉的人。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人员。原告是被告的对称,是指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
    2023-08-17
    94人看过
  • 对举证责任的理解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这一术语最早出现于罗马法初期。德国著名诉讼法学家罗森贝克指出证明责任制度是民事诉讼的脊梁,足见证明责任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第63页)。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指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这种理解在理论界已经成为一种通说,但对证明责任的认识也存在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不同时期对其含义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在大陆法系,证明责任起初只有一种含义,即当事人就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1883年,德国诉讼法学者尤利乌斯·格尔查在其著作《刑事诉讼导论》中首次将举证责任区别为主观举证的举证责任和客观的举证责任。所谓主观的举证责任是从举证行为的角度下定义,即当事人为避免败诉而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责任;而所谓客观的举证责任又被称为结果责任,指在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真伪
    2023-06-06
    189人看过
  • 在我国产品责任险计入什么科目
    产品的保险费应该记入“销售费用“科目。账务处理为:1、发生产品保险费用时,借:销售费用贷:银行存款等2、月末结转时,借:本年利润贷:销售费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政部财会[2006]18号)”6601销售费用“科目:1、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2、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一、产品责任险产品责任险承保厂家生产的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
    2023-04-02
    286人看过
  • 原告证据不成立被告免除举证责任吗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为:(一)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是指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过程中的所有事实,这事被告应承担的根本的举证责任,并且是举证的说服责任;(二)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四)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关被告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事实。原告证据不足被告可以不出庭吗不出庭就意味着放弃辩护的权利,到时候可能采纳原告方的证据。被人起诉后,作为被告是可以不出庭。但是,作为被告,如果在法院开庭时不出庭,就放弃了答辩和对原告进行抗辩的权利,也失去了与原告进行调解的机会,对被告是不利的。而且,根据法律规定,经法院合法传唤,被告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当事人不到庭,很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会默认你放弃诉讼权利,如时效抗辩、质证权等等,并导致败诉。现实中,有不少案件
    2023-07-28
    322人看过
  • 在本案中被告应当负举证责任纠纷
    [案情]A建筑公司中标取得了业主为B单位的项目承建权,在征得B单位同意的情况下,A把承包项目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E分包给了C工程公司。在C工程公司施工过程中A建筑公司对C工程公司上报的工程量的相关签证单拒绝签字确认,C工程公司完成了一部分工程后与A建筑公司达成解除工程施工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对C工程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及计价未达成一致意见。A建筑公司又把C工程公司未完成的部分分包给了D道桥公司。C工程公司退场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建筑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分歧]对本案,审判人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告C工程公司只举出了证据施工合同、解除合同的协议和由C工程公司自行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这些证据只能证明C工程公司与A建筑公司有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不能证明其所完成的工程量。所以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法院应当驳回原告C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A
    2023-06-08
    171人看过
  • 被告应负举证责任所处在哪些范围
    被告举证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所谓被告应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是指被告既要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举证,又要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举证。事实依据既包括实体上的事实,也包括程序上的事实。如有关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举行听证的,则诉讼中被告应当就是否依法举行过听证进行举证。法律依据则主要是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特别是对于规章和规章以下效力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既要证明其存在,也要证明其合法;既要证明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不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及这些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不矛盾。2、对原告起诉期限有争议的,被告应负举证责任。3、其他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1)对原告主张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和滥用职权的合理性审查,法律没有明
    2023-06-01
    52人看过
  • 行政许可案件被告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许可案件的被告(一)一般情形通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属于行政许可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作出该决定或行为的机关为被告。(二)特殊情形1、经上级批准、由下级决定的被告确定。实践中,一些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而后由下级机关作出决定。对此情形,当事人原则上应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为被告。但是,如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2、下级初审,上级决定的被告确定。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当然,当事人只对最终决定不服,则应以最终作出决定的上级机关为被告。3、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被告确定。对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
    2023-06-06
    491人看过
  • 产品瑕疵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一.《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就应确定造成产品存在缺陷的过错责任来自何方。也就是说,是销售者、生产者的过错,还是消费者、用户使用不当而发生的质量问题,要有有力的证据来判定是与非。二.产品质量方面证据的取得一般有如下几种方式第一种是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依法手段而取得,这里主要是用于执法办案所需证据。第二种是生产者、销售者自行举证,来证明其产品没有质量缺陷。第三种是用户、消费者为证明其使用的产品有质量缺陷造成损失而提供的有关证据。一、产品质量举证责任的规定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同时也规定了几种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产品质量的侵权就适用这一原则。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是对方造成的,加害方就要负民事责任,这就是举证倒置原则。
    2023-04-17
    108人看过
  • 在我国闯黄灯被撞谁的责任
    一、在我国闯黄灯被撞谁的责任?黄灯目前定义为需要停车等候的控制信号,只要事故对方没有违反交通灯号控制以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此类案例应该认定闯黄灯一方的全责。黄灯是一种过渡信号灯,起到警示作用,提示驾驶员信号即将变换。按照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应停在停车线以内等候。因此,机动车闯黄灯也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与闯红灯相同。根据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闯红灯,记6分,罚200元。据了解,由于电子警察需要拍摄三张照片才能认定闯红灯违法,其中包括一张路口情况照片。而闯黄灯时,路口情况和绿灯通行时没有明显变化,所以很多情况下,根据电子警察拍摄的照片不容易认定,所以闯黄灯的违法行为一般都由交警现场管理时予以处罚。若是在闯黄灯中涉及到撞人的情况,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来进行处理,并不能一概而论,同时,在具体的处罚中还是需要考虑到伤者的具体情况等因素
    2023-05-03
    366人看过
  • 中国举证责任的现状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举证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与古罗马法时代。罗马法的就举证规则在历经中世纪的寺院法的演变之后,到了德国普通法时代确立了原告就其诉讼原因的事实为举证,被告就其抗辩的事件事实为举证的一般原则。且采取宣誓制度作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的配套和补充制度。中国主体上属于大陆法系类型的国家,而作为举证责任分配学说的法律要件分类说是罗马法举证责任分配法则在社会发展中的必然产物。结合本国国情,在当代社会条件和历史背景下对其发扬光大,并不断发展而增添充实新的内容,反映出社会主义民事诉讼的特色。就民事立法现状来看,尚无一部系统的民法典,立法的滞后性导致法律条款十分粗略、笼统。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尚不具有十分成熟完备的条件,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
    2023-06-11
    407人看过
  • 我国的高空坠物谁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的高空坠物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由此可
    2023-03-26
    116人看过
  • 被告在行政诉讼证据举证的责任如何划分
    什么是证据举证举证,就是拿出、出示证据,或者说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情况,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责任。一、行政诉讼证据举证的责任如何划分(1)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的,不管被告出庭与否,应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被告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否则,《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就形同空文。(2)被告为应付诉讼提交了部分证据材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一是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举证,更不能代替被告去调取证据;二是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因被告拒不到庭,不能按法律规定程序在法庭上举证、质证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只能认定其未履行举证责任。按证据不足判决其败诉。(3)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一审程序中隐瞒不利的证据,可以根
    2023-06-13
    132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在责任保险领域内,产品责任保险是发展较为迅速的险种。零售商、批发商和制造商对由离开销售和生产场所... 更多>

    #产品责任
    相关咨询
    • 我公司被宣告破产后谁负责举证责任?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8
      持票人负举证责任。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破产裁定书或者能够证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破产的其他证据。
    • 被告负什么样的举证责任?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1-14
      作为患者接受医疗单位治疗、护理和损害结果的证据:(1)医疗单位治疗的病历及相关票据(2)治疗过程中的体温表、实验室检查表、医学影像、照片、检查材料(3)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造成不良后果,现场实物(4)身体受损造成的后果(5)医疗单位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6)如果患者构成残疾,还必须提供权威部门的残疾等级鉴定书(7)其他证据材料,如医疗过程中治疗造成的损失和侵害结果造成的损失。
    • 我国举证责任的相关情况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14
      举证责任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按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主要的举证责任即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要由被告单方面来承担而原告所承担的更多的是初步的证明责任
    • 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的是谁,被告有没有举证责任?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21
      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
    •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如何应对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