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的其他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8 14:54:19 134 人看过

(一)行政处罚听证的情形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二)申请听证的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启动

依申请

提示:行政许可的听证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

(四)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形式

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五)回避

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如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

有权申请回避。

(六)程序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和证据可提出申辩并质证,双方可以进行辩论。

(七)案卷排他

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签章;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提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听证费用

免费,即不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违规的企业或者个人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前,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权利,如果没有告知当事人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成立,行政处罚的听证会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不公开的进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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