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需满足以下全部申请条件: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2、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3、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4、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二、办理材料
原件,申请单位签章。
原件,申请单位签章。说明用地基本信息、报建情况、建设情况、申请的原因、申请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原件,申请单位签章。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签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签章。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签章。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签章。
原件。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签章。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签章。
原件。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签章。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签章。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签章。
原件。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签章。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签章。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签章。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签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预受理审核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递交窗口;
4.行政机关作出许可/不许可决定后,前往窗口领取审查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单》,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行政机关作出许可/不许可决定后,通知申请人前往窗口领取审查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香洲区红山路230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三楼
五、办理时限
1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2017年)
第四十九条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2017年)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第三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割转让的,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2017年)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划拨用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集体土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2017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2017年)
第五十一条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需要申请临时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地上建筑物按照临时建筑物管理;
(二)不得改变使用功能;
(三)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
(五)到期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提前收回的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在退回土地前,应当对该土地进行环境整治。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同。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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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变更申请材料新疆在线咨询 2022-01-24法定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变更申请(由原申报单位及新申报单位提供,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批准内容、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变更文件; 3、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及附图(出让用地)或变更后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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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哪些申办程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哪些程序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以下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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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证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1-20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后十五日内,依法在有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进行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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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在哪个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7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进行改建、扩建或者重建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或者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等要求,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同时核定规划条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先提供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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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30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划拨文件和建设工程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