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仲裁庭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至五十七条
三、数量及方式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四、许可条件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五、申请材料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仲裁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东营仲裁委员会
九、许可程序
由东营仲裁委员会根据《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办理
十、许可时限
本会在仲裁庭首次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书发送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的五日(当事人在境外的为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第二次及第二次以后的开庭日期通知书的发送时限,不受前款限制。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仲裁庭应当在组成后三个月(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境外的为六个月)内作出裁决(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对专门性问题签定的期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由仲裁庭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东营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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