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主体的确定:
1、原告的确定: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被告的确认: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一、如何上诉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特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诉讼方式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法律地位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但是因第三人有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独立但却不相同,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几乎和原告相同;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行政诉讼被告不得反诉及不能在行政诉讼期间向原告和证人自行搜集证据的限制,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也可能有这样的限制。在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形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被告相同,在享有相应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受相应的限制。
二、立案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立案条件分为民事立案条件、行政立案条件和刑事立案条件:
(一)、民事立案条件: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二)、行政诉讼立案条件:
1、原告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能力;
2、有明确的被告;
3、法律、法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法申请复议。
(三) 、刑事立案条件:
1、案件依法由本机关管辖;
2、经审查的案件来源材料确实存在犯罪事实;
3、根据犯罪事实的情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复议失败如何处理
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官司,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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