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点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2 19:55:35 223 人看过

作为合同保全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代位权撤销权共同担负着确保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被不当消耗以及保护债权人权益实现的重任。

然而,尽管有着相同的目标,这两项权利在构成条件、行使方式等方面仍有所差异。

首先,我们来看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

二者的设立目的均在于预防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其责任财产的无益减少,从而为债权人提供法律支持。

然而,它们之间也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形成代位权所需的条件主要包含以下两组要素:一是债务人未积极行使自身的到期债权;

二是该行为给债权人带来了实际损失。

至于撤销权,其成立则更多地依托于债务人是否实施了减少或放弃到期债权,或者进行无偿财产转移等行为,而这些都将直接对其责任财产产生影响。

其次,在具体行使方式上,代位权往往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途径予以主张;

相比之下,撤销权的行使往往离不开诉讼或仲裁程序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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