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如何运用手机短信证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8:06:47 469 人看过

手机现在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种必需品,手机短信也成为人们交流的重要手段之一,夫妻之间因为一方有婚外情而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要求离婚的,往往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由于技术原因,手机短信通常不易被修改,具有真实性、客观性的特点,因此如果能提取到手机短信将会是一个有力的证据。2010年9月6号,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离婚案件,原因之一就是丈夫手机里的暧昧短信和照片。

那么,如何运用手机短信证据呢?

第一、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凡是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都可以作为数据电文的原件使用”。这部电子签名法为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的形式要件。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当庭要求对方展示手机短信内容,但是在这之前需要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凭什么要求对方出示私人物品及信息。这需要有法律依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对方完全可以以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将自己的手机短信当众公开。

第三、固定手机短信为证据最好的做法是事先到公证机关将手机短信内容进行公证,由公证人员现场将手机短信打开并将内容摘录下来,制作成书面文本的形式,这样由公证人员摘录的手机短信内容就具有可信性,会被法院采纳。公证后,即使短信被对方删掉,法院凭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也可以认定。在进行手机短信内容公证的时候,还要注意记录下手机的品牌和型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1: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婚外情相关文章
  • 手机短信是否可以被用于离婚案件的举证?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必须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的内容应当未曾受到过任何删改;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冷暴力可以作为离婚证据么家庭冷暴力也是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而家庭暴力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只要受害者提供了能够证明家庭冷暴力确实存在,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有力证据,法院是会根据这些证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准予离婚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3-07-06
    354人看过
  • 如何利用最新的离婚案例进行短信证据
    离婚案件中的短信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将原件提供给法院,法院会当庭制作笔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打印的方式提供短信证据的复印件,但是原件的证明力是最强的,最好提供原件。在诉讼中,短信证据一般还需要当庭举证质证。离婚案例答辩状如何写离婚案例答辩状按以下标准书写:1、标题:写“民事答辩状”;2、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3、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人为什么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
    2023-07-26
    142人看过
  • 手机短信在离婚中的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法律上规定有以下七种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无论是哪一类证据均应当具备客观、关联及合法三大性能。评定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来使用,首先要考量手机短信是否具备证据效力,即手机短信亦应具备证据的三大性能: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必须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的内容应当未曾受到过任何删改;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具体到手机短信,因每一个手机号码均对应一个唯一用户,手机短信的收发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手机号码间进行,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间的短信收发,可认定为两个特定的用户之间在特定的时间发生的通信行为;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应当程序合法(指证据的来源、收集过程或提取
    2023-06-04
    170人看过
  • 手机短信作为诉讼案件证据是否可靠
    在目前运用的电子证据中,短信要作为证据可以被采信,但是效力的确定非常困难,也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原因如下:一是法院没有权利从通讯商处调阅短信内容,二是由于手机号码没有实名制度,短信清单只能证明某个号码发出了短信,但不能证明该短信是某个特定人发送的。实践中,当事人在利用手机短信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短信的情况。2、要证明所用手机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否则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丧失。3、短信是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4、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避免手机短信灭失,故
    2023-06-01
    423人看过
  • 手机短信在法律中的证据价值
    手机短信等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但是,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作为证据的手机短信、截图等内容很容易遭到他人的篡改,所以在提交此类证据的时候,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法院会对手机短信的三个性质进行核实:1、对短信的发件人、收件人的姓名、手机号、发送接收的时间进行审查,对于二者之间存在的关系也会进行审查;2、对于短信储存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进行审查,且需要注意发出的信息是否依然保存在发件箱里;3、对于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进行审查,与其他提交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性,且与需要证实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4、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向电信局申请鉴定或者协助调查。使用手机短信造谣有什么处罚1.承担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有关规定,要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责任。2.承担行政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
    2023-08-16
    414人看过
  • 手机短信属于婚外情证据吗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适用,已经逐渐被司法实践所认可。因为手机短信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因为每个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和入网证号都是惟一的,短信发出后,接受者手机又能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这样就可以确定发送者是谁,起到证实案件事实的作用。目前,手机短信不仅在民事案件中起着证明事实的作用,在侦破刑事案件上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可见,手机短信的频繁适用,不仅给当事人日常沟通交流带来方便,也给人们留下了可以保留的记录。在离婚案件中,短信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收集对方存有过错的证据。比如,一方当事人与第三者的暧昧短信、第三者给您的短信等,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比较高,一般会被法官采纳。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
    2023-04-26
    224人看过
  • 离婚案件中证据的效力如何
    各种婚外情证据的效力原则:1、可以作为婚外情案件的证据有各种类型,不同的证据其证明效力是不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有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有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4)人民法院应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外情案件的证据是否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作了相应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案:(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3)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
    2023-04-26
    139人看过
  • 手机短信证据怎么保全
    由于手机的存储容量过小以及使用者的不当操作,短信息可能会自然泯灭或人为毁灭,且事后难以重现。因此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必须以一定的形式加以固定,并妥善保管,以使法院在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采取勘验及制作笔录的方法,将短信息的内容固定下来。对文字短信,可以制作笔录;对彩信,可以进行拍照或与电脑联机打印。但在保全时,均应标明短信来源手机和接收手机的号码及发送和接收时间,必要时,应提供详细的短信清单佐证。在庭审质证时,应出示原手机供对方当事人质证。除此之外,通过公证也可以起到很好的保全效果。离婚手机短信证据的效力如何评定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来使用,首先要考量手机短信是否具备证据效力,即手机短信亦应具备证据的三大性能: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023-08-05
    244人看过
  • 诉讼离婚,离婚证据应该如何运用?
    1、书证。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这样证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2、物证。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3、视听资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八种:(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3-04-15
    489人看过
  • 夫妻一方的手机短信证据
    一切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合法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是这些材料的证明力需要通过法庭确认。手机短信具有不可修改性和闪存封闭性的特点,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反应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所以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电子签名法也明确了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手机短信作为一种电子签名的方式,其证据效力得到法律的认可。但是,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提交时应注意注明手机型号、发送接收的时间、发信人的手机号码等,最好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另外,手机短信应还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这样使得手机短信具备更强的证明效力。
    2023-06-11
    79人看过
  • 手机短信内容显示帐已还手机短信可否做为证据
    一、手机短信内容显示帐已还赵*麟向阂*安借款5000元,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1年12月。2012年4月,阂*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赵*麟借款一直未还,自己几次向其索要,赵*麟均借故推脱,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赵*麟归还借款。阂*安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借条一张作为证据。在庭审过程中,赵*麟答辫称:借款已于2005年春节期间偿还。由于阂*安称借条不在身边,当时未取回借条。事后,两人因故发生冲突,闺*安为报复自己,以借条为据,要求自己重新偿还借款。赵*麟当庭展示了手机上储存的阂*安发送的短信,内容为:“借条尚未取回,过两天给你。放心,账已清,我不会再向你要了!”二、手机短信可否做为证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证据形式开始出现并在诉讼活动中得到应用。手机短信息就是其中之一。所谓手机短信息,是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以及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而出现的一种通过电信运营商的信号网络进行传输的数字化
    2023-04-27
    270人看过
  • 如何在法庭上出示手机短息证据?
    一、如何在法庭上出示手机短息证据?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此时手机短信可以不予出示。二、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什么事项?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短信证据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双方属于案涉当事人;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有无中间删减的情况;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2023-04-16
    166人看过
  • 手机短信和QQ信息能作为诉讼离婚的证据吗?
    1、手机短信手机短信作为证据适用,已经逐渐被司法实践所认可。因为手机短信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因为每个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和入网证号都是惟一的,短信发出后,接受者手机又能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这样就可以确定发送者是谁,起到证实案件事实的作用。目前,手机短信不仅在民事案件中起着证明事实的作用,在侦破刑事案件上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可见,手机短信的频繁适用,不仅给当事人日常沟通交流带来方便,也给人们留下了可以保留的记录。在离婚案件中,短信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收集对方存有过错的证据。比如,一方当事人与第三者的暧昧短信、第三者给您的短信等,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比较高,一般会被法官采纳。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
    2023-04-25
    374人看过
  • 如何运用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
    (一)如何认定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证据运用主观方面是人的内在心里活动过程,很难用外在的标准去衡量,往往被告人也拒不承认自己明知,也不承认有贩卖的目的。明知,包括其知道、认识到、意识到或者怀疑到可能是毒品,更不要求确切的知道是哪种毒品。有的被告人虽声称不知道是毒品,但根据其社会经历、认识能力、毒品的藏入方法、交易价格、联络方式、被查获时的言行表现、同伙的证言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得出应当明知是毒品的结论。(二)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的证据应用1、购毒人陈述详尽真实,多次供述一致,又有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的,可以定案。购毒人的证言相对客观,比较真实可信,若能与其他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这类证人的证据要求是直接证据,而不是从其他人听到的事实或者是转述的事实,必须是目击证人,或者是共同吸食毒品的现场证人,能亲眼指认出被告人,这种证人证言有相当的证明力,与购毒人陈述结合起来,可以认定被告人
    2023-06-11
    494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婚外情
    词条

    婚外情是指男女双方与婚外异性,除同居或重婚外,一般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如果只是单纯的婚外情只受到道德的谴责,是不受法律调节的。如果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的,或者是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涉嫌重婚罪。... 更多>

    #婚外情
    相关咨询
    • 离婚案件中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时,法庭上的证据能作为有效证据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1-24
      一切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合法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是,这些材料的证明力需要通过法庭确认。手机短信具有不可修改性和闪存封闭性的特点,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反应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所以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电子签名法也明确了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手机短信作为一种电子签名的方式,其证据效力得到法律的认可。但是,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提交时应注意注明手机型号、发送接收的时间、发信人的手机号码等,最好通过公
    • 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证据是否普遍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5
      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者证明财产前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目前国内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但随着收据的普及,法院不得不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手机电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易被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此外
    • 离婚案件中的短信证据如何使用,法律怎么规定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8-09
      离婚案件中的短信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将原件提供给法院,法院会当庭制作笔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打印的方式提供短信证据的复印件,但是原件的证明力是最强的,最好提供原件。在诉讼中,短信证据一般还需要当庭举证质证。
    • 手机短信内容能否作为离婚证据使用,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继续使用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15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手机短信作为诉讼七大类型证据之外的新类型证据正逐渐被摆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及当事人的质询,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已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而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的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上规定有以下七种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无论是哪一类证据均应当具备客观、关联及合法三大性能。 评定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来使用,首
    • 有小三给我老公发短信,离婚时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如何适用?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26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五种应该判决离婚的情形,这五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实,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一般应判离。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实践中已经逐渐得到了认可。在离婚案件中,短信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对方存有过错的证据。比如,一方当事人与第三者的暧昧短信、第三者给受害方的短信等,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