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的调查方式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15:45:51 307 人看过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死刑复核案例

邓某等贩卖毒品案

2006-06-09

法公布(2003)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刑复字第135号

被告人邓某,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初中文化,住文昌市文城镇角园村,无业。1999年8月2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01年4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小学文化,住文昌市冯坡镇贝山村,无业。2001年4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黄某,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小学文化,住文昌市冯坡镇昌里村委会鸟歌山村,无业。2001年4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陈某、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1年11月6日以(2001)海中法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某、陈某、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某、陈某、黄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6日以(2001)琼刑终字第18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0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邓某、陈某、黄某、伙同何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潘某(另案处理)结伙在海口市贩卖毒品海洛因。潘某负责联系毒品货源,交给被告人邓某,再由邓某交与陈某、黄某、何某等人分包、零售,所获赃款交给邓帮良,由邓某收齐后与潘某结算。

2001年2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用被告人何某提供的身份证租下海口市万华路2号新兴大厦401房,作为分装毒品的窝点,由邓某提供天平秤以及剪刀、塑料袋等分包工具,并通过手机、寻呼机联系销售毒品。

同年3月27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邓某在海口市沿江饭店607房收到潘某提供的海洛因,遂安排黄某、何某分包,安排陈某负责销售,并将其手机交给陈某以便与买毒人联系。10时20分,何某驾驶车牌号为琼CU0428的摩托车与黄某一起携毒品前往新兴大厦401房,途经机场东路时,遇公安人员设卡临时检查,二人弃车逃跑,后被抓获,并查获黄某随身携带的海洛因4包重550.3克、何某随身携带的海洛因9包重8.85克。当晚,公安人员在海口市沿江饭店610房将邓某、陈某抓获,同时,对新兴大厦401房进行搜查,缴获海洛因3包重0.93克、天平秤一台、砝码一套、剪刀一把、毒品包装物四片,并在该包装物上提取陈贻波的指纹四枚。

上述事实,有缴获的毒品海洛因及鉴定结论、天平秤等贩毒工具、证人证言及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黄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联系毒品货源,提供分装工具,指使其他被告人分装毒品、送货、收款,其行为己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进行毒品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黄某与他人共同分包毒品并进行销售的行为,巳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被告人邓帮良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邓帮良再犯毒品犯罪适用累犯条款不当;且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陈某、黄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核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琼刑终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中维持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邓帮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

二、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琼刑终字第184号刑事判决和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某、黄某的量刑部分;

三、被告人陈某、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淑兰

代理审判员李亚飞

代理审判员常朝晖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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