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失业保险待遇办理流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0 11:31:10 369 人看过

一、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程序

1.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于用人单位办妥退工停保手续后,持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职工失业证明书,到原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填写《苏州市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

2.失业人员办妥上述申请手续后,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至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苏州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和职工医疗保险申报手续。

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按月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办理。

4.失业人员于每月25日后,持领取存折到邮政储蓄银行苏州分行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注意事项

1.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失业人员办妥申领手续之月开始计算。由于失业保险金结算期为每月15日,每月14日(逢法定节假日提前)前办理的,从当月起发放;

15日(逢法定节假日提前)后办理的,其当月失业保险金于次月补发。如办理申领手续当月仍有原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向后顺延。

2.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结算期为每月25日,由于职工医疗保险待遇遵循“当月缴费、次月享受”的原则,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次月24日前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和职工医疗保险申报手续,方可确保其医疗保险待遇连续正常享受。

3.因本人原因逾期(超过60天)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其所逾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作为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处理。

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的,失业保险基金停止为其支付职工医疗保险费。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重新就业、移居境外、参军、死亡等情况的,本人或家属应及时到街道(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其中死亡人员,家属应同时办理丧葬抚恤费申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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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08日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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