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罪量刑有什么方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21:22:47 156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定罪量刑有什么?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事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多次盗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到六个月刑期;

(3)盗窃他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和盗窃珍贵文物等物品的,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办理。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多次诈骗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在量刑起点的其他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条(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条(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两年刑期。

3.诈骗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敲诈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投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数额达到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次数、手段、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多次敲诈,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敲诈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3)敲诈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每增加30000元,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三)寻衅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问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五、附则

1.本指导意见仅规范上列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

2.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定罪量刑有什么?具体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发展来制定。为了对犯罪嫌疑人惩处的公平公正公开,我国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定罪量刑标准具有重大的意义,他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为判刑的标准提供了法律依据,让每个处罚都做到公正公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9日 14: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怎么认定
    符合下列构成要件认定构成重婚罪: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3、主体。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4、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重婚罪与诈骗罪一起算重婚罪吗?重婚罪诈骗罪是可以数罪并罚的。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3-07-24
    33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偷税漏税的按照什么罪名量刑?
    一、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偷税漏税的按照什么罪名量刑?逃税罪进行定罪量刑,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
    2023-04-13
    36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怎么规定?
    一、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即除了基层人民法院,都可以判决死刑。但是,判处死刑还涉及上诉的问题,如果中院判死刑,被告人若上诉,则有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如果高院初审判死刑,被告人若上诉的话,则上诉至最高院。除了最高院自己判决死刑的,其他法院所判死刑都需要经过最高院核准,最高院若不核准,则需要发回改判,若最高院核准了,则执行死刑。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可以判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经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不是每个死刑案件都要经过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才能判死刑,而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执行死刑。三、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是我国长期死刑政策。生命的丧失具有不可恢复性,死刑的错误适用必将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大量适用死刑难免造成错杀,而坚持少杀有利于防止错杀。坚持少杀是顺应这一趋势所必要。死刑核准最大限度上保证死刑得到正确适用
    2023-04-13
    15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
    2023-08-04
    275人看过
  • 强制猥亵罪怎么量刑最高法院规定
    构成强制猥亵罪的法院量刑规定为:猥亵成年人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为人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该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涉嫌强制猥亵罪怎么判一、涉嫌强制猥亵罪怎么判1、涉嫌强制猥亵罪判决如下:(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如果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
    2023-07-27
    329人看过
  • 人民法院量刑规定中有什么常见的量刑?
    一、人民法院量刑规定中有什么常见的量刑?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十五种罪行。(一)交通肇事罪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二)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
    2024-01-07
    15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03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7日起施行。二○○四年一月二日==================================================================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二、第三条修改为:"已在报刊
    2023-04-26
    16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什么级别
    最高法院院长比正部级高,是副国家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章第十八条规定中国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就中国的政治构架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先是执政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成员,同时作为中国法院系统的最高领导人,在整齐划一的国家干部序列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进入党和国家领导人序列。
    2022-02-21
    453人看过
  •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法释〔2007〕16号【发布日期】2007-10-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法释〔2007〕16号,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23-06-11
    28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57年1月26日(57)法研字第2号来文请示: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请复核,经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我们认为,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或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或者死缓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六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议。此复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57)法研字第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我省公主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检察机关依监督程序提起一
    2023-05-05
    20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
    2023-12-09
    251人看过
  • 最高法院行贿罪量刑标准有几种
    一、最高法院行贿罪量刑标准有几种对于涉嫌犯有行贿罪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行贿数额达到或超过三万元人民币,那么法院通常将依法判处被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且还会判处罚款。然而,若行贿数额高达一百万元以上,或者使得国家利益蒙受了超过一百万元的损失,那么被告将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惩罚。更加严重的情况是,行贿数额如果高达五百万元以上,那么被告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更甚者,甚至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还要受到罚款或者被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制裁。《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
    2024-07-21
    362人看过
  • 我国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还有什么法院,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我国的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会受到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或者其他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2024-05-11
    34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什么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为最高级别,为副国级。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024-05-12
    293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南(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2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南(试行)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一)交通肇事罪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
    • 盗窃罪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01
      最高额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 什么法院有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在线咨询 2023-11-23
      我国的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会受到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或者其他的干涉。
    • 怎么量刑哪些犯罪怎样量刑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18
      (一)、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 11.5-22万有期徒刑6个月以下、拘役 22-4万6个月-2年有期徒刑 34-6万2-3年有期徒刑 46-8万3-4年有期徒刑 58-10万4-5年有期徒刑 (二)、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610-50万5-7年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 750-100万7-9年有期徒刑 8100-500万9-11年有期徒刑 9500-1000万11-13年有期徒刑 101000万以上1
    • 寻衅滋事罪怎么量刑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15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的量刑标准如下, 1,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寻衅滋事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