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是否需要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问题
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是在根据原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开始了的执行程序中,变更新的权利人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1号答复的意见是,《执行规定》第18条可以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法律依据,并且认为债权受让人可以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权利承受人。本案中,生效判决确定的原权利人2234公司在执行开始之前已经转让债权,并未作为申请执行人参加执行程序,而是权利受让人当事人依据《执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直接申请执行。因其申请已经法院立案受理,受理的方式不是通过裁定而是发出受理通知,债权受让人已经成为申请执行人,故并不需要执行法院再作出变更主体的裁定,然后发出执行通知,而应当直接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有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先以原权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待执行开始后再作出变更主体裁定,因其只是增加了工作量,而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并不被认为程序上存在问题。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认为没有作出变更主体裁定是程序错误。
二、关于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问题
原则上应当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执行程序不是审查判断和解决该问题的适当程序。被执行人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所援引的《纪要》第五条也规定:在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债务人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债务人不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关于申请执行人资格问题。因本案在异议审查中查明,当事人明确表示其已经退出债权受让,不再参与本案执行,故后续执行中应不再将当事人列为申请执行人。但如果没有其他因素,该事实不影响另一债权受让人当事人的受让和申请执行资格。当事人要求继续执行的,高院应以当事人为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
其实如果发生了要转移债务债权等问题,为了避免在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双方一定要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并且也要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如果有必要,也可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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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移有什么规定?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03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致的意思表示。债务承担必须以合同的方式进行,依其签订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的同意: (2)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 (3)债务人、第三人及承担人三方共同或分别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第84条规定:“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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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08债务是的一项权利,也是义务,债务的转移就意味着还债责任的转移。如果受转移一方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能力或者根本没有行为能力,那么,债务的转移将会造成债权人的巨大损失。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借此逃避债务,或者对债权人进行诈骗。为了避免这种情形,我国法律对债务的转移作了以下制约:(一)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同意。正因为债务的转让关系到是否能收回欠款,因此,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时候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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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浙江在线咨询 2021-12-21债权债务的一般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合同中的所有债权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合同地位的行为。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