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某中学当校舍管理员,月工资600元,一干就是8年。2010年3月,校方人事科通知张某先回家休息,在家中等着另行安排工作。张某在家一等就是俩月,也没有等来校方另行安排的工作。于是,张某就到学校人事科询问,人事科李科长说:学校另行安排了人干管理员,现在发给你2000元作为补偿。张某领到2000元回了农村老家。张某的家人认为不妥,老张在学校辛苦工作了8年,怎么才得到2000元的经济补偿?于是,张某的家人劝说他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该中学和张某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两者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张某应当得到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经调解,校方又补发了张某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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