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深圳7月7日电詹钟灵记者李伟雄备受IT业界关注的索尼被诉专利侵权纠纷案有了新进展,广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驳回了索尼电子(无锡)有限公司提出的有关管辖权异议的上诉,并裁定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朗科公司诉索尼侵犯其闪存盘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2004年8月,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向当地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将国际著名数码厂商日本索尼公司在华企业索尼电子(无锡)有限公司推上了法庭的被告席。朗科公司以索尼电子公司生产的USB移动存储产品抄袭其闪存盘专利技术为由,要求法院判令索尼电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深圳中院在当月立案受理后,随即根据原告朗科公司提出的申请,查封了被告索尼电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闪存盘,同时对其财务账册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深圳中院原定于2004年10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但后因索尼电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未能如期开庭。索尼电子公司在其管辖权异议被深圳中院驳回后,又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曾有分析人士认为,索尼公司在采取拖延战术以获得市场回旋空间。如今广东省高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作出后,索尼电子公司将不得不拿出具体办法,在深圳市中院应诉。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朗科与索尼的专利之争,实际上是移动存储行业的霸主之争。由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朗科公司自1999年发明了世界第一款闪存盘,并在2002年7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即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以来,一直以软盘软驱终结者的面目出现,而索尼公司一直是软盘软驱领域的霸主。因此,朗科与索尼交锋的结果,很可能将左右全球移动存储行业国际标准的走向。
-
朗科索尼专利诉讼案已达成和解
450人看过
-
涉嫌恶意专利诉讼索尼LG上演“回合制”
259人看过
-
索尼欲买断索爱股权获许可协议
317人看过
-
索尼爱立信新机只用索尼标索爱品牌将退市
347人看过
-
刑事案件管辖异议被驳回后,能否上诉
398人看过
-
身陷“电池召回”事件的索尼
205人看过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
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上诉法院会怎么处理, 驳回管辖权异议还有可能吗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2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管辖权异
-
二审可否驳回法院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湖北在线咨询 2022-12-05一二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后不可以再次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1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
管辖权异议驳回诉讼请求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26管辖权异议驳回有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驳回裁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应当申诉答辩的,视为被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状送达规定是什么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27一般起诉书送达不到,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最长60日公示期。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
-
二审管辖权异议能否裁定驳回起诉?云南在线咨询 2021-04-01所谓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诉讼制度。驳回起诉实际上是民诉法为了弥补立案受理阶段可能出现的漏洞所设立的救济手段。故驳回起诉只能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尚未审结前,即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即“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