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害人有下列诉讼权利:(一)被害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提出检举和控告。(2)被害人对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3)受害人有权申请回避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4)受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5)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6)被害人有权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其进行适当赔偿。(7)在法庭审理中,受害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提问,井有权参加法庭辩论。(8)在侦查阶段,受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保护,并可要求其姓名不得公开。特别是强奸案件的受害者有权要求对受害者保密。(9)被害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犯被告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个人权利吗
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还是很多的,这也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以免继续被受到侵害。公诉案件,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在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之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有权申请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5、有权参加法庭审判,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9、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
10、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权自行和解、法院组织下调解、撤诉;
11、对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提起自诉。
二、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的权利
自诉案件,即被害人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2、有权选择自诉对象;
3、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有权在判决前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适用于“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有权在法院的主持下与被告人调解(适用于“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7、有权申请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8、有权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9、有权对一审法院未生效的裁判提出上诉;
10、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请再审(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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