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7 15:26:46 236 人看过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不包括加班费。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资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该规定中并不包括加班费。加班费是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支出,不能以这种非标准时间收入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特色规定,其目的是通过保护相对弱势的劳动者以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格局。是在涉及劳动关系终止和竞业限制两种事由下产生的给付。正是基于这种理念,才出现了经济补偿金,以缓解劳动者失业的焦虑情绪,解决一部分生活上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的稳定。但这种给付更需符合《劳动合同法》“公平”原则,其实质公平的立法理念对于理解这一概念有重要意义。对于“公平”的理解应当是正常标准时间下的平均工资,而不应当包括某一时间段的加班费。

因此,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是正常工作标准时间下的货币收入,对非正常标准时间下的货币收入不能列入月工资当中。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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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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