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房拍卖不出去怎么办
动产抵押物两次流拍,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拒绝或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到在6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法院应当作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二、抵押物拍卖后的清偿顺序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3.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4.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5.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6.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7.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8.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三、抵押物拍卖的程序
抵押物拍卖的一般程序为:
(1)抵押权人向拍卖机构提出拍卖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
(2)拍卖机构清查核实抵押物,厘定拍卖底价。
(3)拍卖机构在报纸上发表拍卖公告。公告期间为15日。
(4)公告期满,对拍卖物所有权没有争议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5)拍卖成交后办理纳税和拍卖物权属转移手续。
四、强制拍卖抵押物,但拍卖所得款已支付第三人,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是否执行回转执行回转?
一.首先你要明白执行回转的意思:执行回转是指是在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的利益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的一种制度。二.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及《规定》第109条对执行回转作了明确规定,执行回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执行程序已经进行完毕。这是产生执行回转的形式要件。如果是在执行进行过程中,发现执行根据有错误,执行人员可以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也就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问题。2.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这是产生执行回转的实质要件。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即是强制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正确的执行根据在执行完毕后,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而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那么,将错误的执行根据执行完毕,自然就会产生执行回转的问题。3.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执行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人民法院应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回转。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如不满足此条件则不能执行回转.符合则产生执行回转三.你说的这种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五、拍卖被执行人抵押物,第一次拍卖一般在裁定书生效后什么时候开始?
这个不一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法院拍卖抵押物,首先得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的价值,然后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委托拍卖时法院一般要求拍卖公司接到委托书后3到7日打出拍卖公告确定拍卖时间,不动产从拍卖公告发布起算不少于15天进行拍卖,动产不少于7天。
六、公司破产拍卖不足咋办
1、企业破产资产处置拍卖无人问津,可以进行流拍,然后重新估算价格继续再拍卖。
2、破产财产处置前,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底价,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
3、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4、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供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视为破产财产。
5、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置。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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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主要指的是抵押人和债权人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有关的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将抵押的财产进行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进行受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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