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价值与收购成本的比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7:11:48 95 人看过

保险人获得保险公司产品(服务)需要一定的成本。这种成本既包括可以用货币计量的有形成本,也包括难以用货币计量的无形成本,包括购买保险和获得保险赔偿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以及保险赔偿的不确定性成本。

保险产品的收购成本越低,其相对价值越高。保险产品的取得成本主要由两类成本决定:

<1。虽然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有不同的定价方法和不同的价格构成,但理论上可以包括:反映风险价格的纯费率;稳定经营和正常利润的风险费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成本的费率。保险产品的定价一般采用“纯保费加保费”的方式。与预期损失相对应的部分称为纯保费,是由保险标的的损失率确定的风险价格。从理论上讲,纯保费只能补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从投保人处取得并由被保险人受益人)使用,并退还给所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相对应的附加保费是不同的。对于投保人来说,附加保费是其支付的保险产品购置成本。附加保费越少,保险产品越便宜,投保人的购买成本就越低。

2。保险合同成本。这部分费用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为订立和执行保险合同而支付的费用,保险产品价格除外。它包括保单签订过程中的信息搜寻成本、保险合同的维护成本、保险合同的执行成本等。

市场交易的合同成本包括搜寻成本和信息成本、协商决策成本、监督执行成本等,双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被保险人必须承担的保险合同成本包括信息成本、合同维护成本和合同执行成本。这些费用的构成还包括由于保险服务的不稳定性和理赔结果的不确定性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的费用。保险人和消费者支付的部分保险合同费用可以相互转嫁。保险公司从承保到理赔的各项服务越细致周到,付出的代价就越高。但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越好,被保险人就越容易享受各种保险服务,保险保障成本也就越低。相反,会增加被保险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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