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在遗产继承中,除自身应得份额外,还会保留胎儿的继承权。出生时是活体的胎儿有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关于涉台老兵遗产继承公证中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部门: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近来,各地在办理涉台老兵遗产继承公证的过程中反映一些问题,请示如何处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办证时未查找到被继承人有关亲属姓名,因而在亲属关系公证中未予写明,现已查到有关亲属姓名,当事人及台湾有关方面要求补充证明,如何处理的问题。
1.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者,公证处可将原公证书收回,重新出具公证书;如原公证书无法收回,公证处可以出具实体性补充公证书(格式附后。
2.如当事人提供新情况,但公证处无法得到可靠的证据,可由当事人发表书面声明,公证处证明声明书上当事人签名盖章属实。
二、对于公证书中的人名、出生日期、住址等与台湾户籍誊本记载不符,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这种情况,可由当事人发表书面声明,声明书中应写明原公证书(编号的内容真实以及与户籍誊本不一致的原因,公证处证明声明书上当事人签名盖章属实,公证处不出具实体性公证书。
三、关于因被继承人同名同姓同县,致使公证书有关亲属姓名等与台湾户籍誊本中的不符,以及公证书中非因公证处原因发生错误如何处理的问题。
按中国公证员协会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四日(94公协字05号《关于向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有关问题的函》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四、关于台湾有关单位提出大陆继承人可先在大陆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专门用于委托台湾律师申请被继承人的台湾户籍誊本,公证处可否办理的问题。
公证处可以先办理委托书公证书,用于委托台湾律师申请台湾户籍誊本,不得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台湾的户籍誊本视情可作为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的参考。
办证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补充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字第号
经查:本公证处年月日为出具的(
字第号公证书中未写明(事项,现做如下补充:
……
……
本公证书用于继承在台湾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
公证员
年月日
注:补充公证书的编号重新编定。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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