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被保管物丢失的赔偿责任谁承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4 20:26:13 284 人看过

保管人的责任分析:

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保管义务,因保管人没有认真履行保管义务而导致被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2、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人赔偿责任】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贵重物品未向保管人声明,承担一般物品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寄存人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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