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8:37:06 55 人看过

失效日期:1994-11-11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将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行政和职工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纳入仲裁受理范围的请示》(京劳企文字〔1991〕7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进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的地区和企业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按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18: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履行劳动合同相关文章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计算。二、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023-06-10
    94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建议恢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复函
    新疆自治区劳动厅:对你厅6月22日“关于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和收费是否应予恢复”问题的电话请示,经研究,现函复如下:随着劳动合同制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发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展开。实践证明,在当前公民的劳动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用人进行监督、检查,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的有效措施,它对纠正无效或违法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保证合同的严格履行,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取鉴证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对此已做了明确规定,不属于乱收费项目。目前,全国除西藏和你区以外,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在积极贯彻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
    2023-06-10
    365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劳动局:你局闽劳配〔93〕第014号便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能否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接受监督的问题。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也应自行解除劳动合同。二、关于缓刑期内可否到其它企业就业,企业能否录用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条例已赋予企业用人自主权,其它企业是否录用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判刑的合同制工人,由企业自己决定。
    2023-06-10
    384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中“提前退休”问题解释的函(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我部《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力字〔1992〕7号)发出后,一些地区询问文件中所提的“提前退休”如何解释。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一文在“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中所提的“提前退休”,是指离岗退养。离岗退养的具体办法仍按我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88〕3号)的规定执行。
    2023-04-22
    61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江苏省政府法制局、信访局:中办、国办信访局1990年10月29日转来扬州市政府法制局和信访局《关于如何处理上访人赵寿香劳动争议的请示》,并请我们研究答复。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告如下:一、经政务院批准,劳动部于1950年1月26日公布的《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指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当时由劳动、工商行政部门、总工会、工商联等单位的代表组成的。1955年7月,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方式已不能发挥作用,劳动部便发出了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1956年2月劳动部在办公厅设立了“人民来信来访办公室”,配备了专职干部集中处理劳动调配、工资、争议等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1957年1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明确了“归口交办”的原则,《国务院秘书厅对中央机关人民来信、来访归口办理的几
    2023-06-09
    251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办力字〔1992〕15号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对职工违犯(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豫劳裁便〔199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之一为“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争议”,因此,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开除引起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劳动部办公厅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2023-06-09
    130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京劳关文〔1997〕7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在原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制的过程中,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地区制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与职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当职工个人与企业在合同期限上协商不一致时,双方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如职工既不按有关规定执行,又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71号)第二条执行,即“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满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2023-06-10
    108人看过
  • 关于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部办公厅发布文号:劳办发[1994]142号贵州省劳动局:你省黔东南州仲裁委员会关于《因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请示报告》(州劳仲字(1994)0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级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北发[2003]13号),制订本实施细则。关于黔东南州仲裁委员会请示仲裁委员会对引起劳动争议的前因,即承包合同的标的、内容及应承担的违约经济责任是否有权明确实体的问题,我们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3)224号)处理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商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承包合同
    2023-04-22
    228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养老金发放问题给河北省劳动厅的函
    河北省劳动厅:13接到你厅关于宣化第二瓷厂拖欠四个月离退休职工养老金一事的调查处理结果后,我部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了有关情况。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事很重视,并作了两点重要批示:1.要做到以后不拖欠,否则成了我们自己不遵守规矩,影响很大。2.对过去拖欠的四个月,要有计划、逐步地还清,不要因为一次还清有困难,就长期拖欠。请你们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认真处理此事。省级统筹要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你省已实行省级统筹,有能力进行调剂。请你厅和张家口市劳动局制定一个今后不再拖欠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和限期逐步还清过去欠发养老金的计划,并将计划和补发的结果及时报我部。
    2023-06-09
    376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动行政调配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的函
    湖南省劳动厅:你厅询问《关于办理职工调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的通知》(劳部发[1995]135号)中所称“劳动行政调配工作”的具体内容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劳动行政调配工作是根据政治、经济、国防建设需要,由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的一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对军队转业干部家属的安置、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西藏工人内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配备以及按照政策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老职工身边无子女、因特殊工作需要的人员调动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期间的在职职工余缺调剂安置任务等。
    2023-04-26
    92人看过
  • 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中应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劳动力派遣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对内而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本单位职工)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外而言,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劳动力派遣合同的履行把三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由于这两种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性质不同,处理争议的程序、适用的法律以及时效也各不相同。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对待。劳动者依据劳动关系起诉派遣单位、接受单位的案件为劳动争议案件,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依据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的案件为普通民商案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接受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应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进入诉讼阶段,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且
    2023-06-28
    101人看过
  •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复函劳办发〔1995〕33号福建省劳动局:?你省《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闽劳察〔1994〕0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企业党组织书记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党组织书记也是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关于企业职工统计问题。在国家统计指标尚未修改以前,企业职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可全部统计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有关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分别统计的问题,待国家统一修订指标时再调整。?三、关于职工退休问题,同意你省的意见。?四、关于职工职称评定问题。应增加职工技能考核鉴定的内容。企业职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的职业技能和技术职称应按其现任工作岗位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技术职称评聘。原工人聘任为企业管理人员、
    2023-06-10
    433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复函
    湖北省劳动厅;你省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之间因为购买公有住房发生的争议的请示》(宜劳裁文[1994]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目前,由于国家没有在福利方面对企业建职工住房做出政策法规性规定,因此,职工与企业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请将上述内容转告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04-26
    305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报告》(豫劳业〔199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是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点制定的财务工作管理制度,是由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发的。为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促进其稳定发展,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现与国家税务局商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包括按照一九九○年国务院发布的第66号令经过性质认定的部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继续执行上述财务管理制度。在执行中如遇新的问题,可以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2023-06-10
    364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合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合同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相关工作岗位,并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对于劳动者而言,必须... 更多>

    #履行劳动合同
    相关咨询
    •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以仲裁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2-28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
    • 合同签订后发生劳动争议的法律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4
      首先感谢你对本律师的信任。针对你的提问,本律师认为应该是10个月,不是再后劳动合同2年的2个月。关于这个问题是有争论,但从劳动法立法本意是保护劳动者和给劳动者解除合同后的经济帮助,工作年限是不受合同约束的事实。关于这点本人在美的集团担任法律顾问时处理数千单劳动争议纠纷都是这样处理的,法院也是这样判的。如要求赔偿,两家公司都是可以要求。
    • 因劳动合同问题发生的劳动纠纷,如果不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06
      未签订劳动合同会有如下后果: 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就是后续补签了劳动合同也不能免除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未签劳动合同出具劳动纠纷通常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因此支付补偿,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期限。 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
    • 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的可以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6
      劳动者因履行合同产生劳动争议的,是需要先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劳动力派遣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与关系。对内而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本单位职工)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外而言,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力
    • 劳动争议的劳动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确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0-04
      劳动争议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