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起诉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起诉裁量制度,是检察机关享有的暂时搁置起诉的一种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确定观察考验期限,并作出警告、训诫、罚款、提供社区服务等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附加的条件,则诉讼程序即告终结,不作为犯罪追究。否则,检察机关仍会发动起诉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暂缓起诉制度应该如何适用?
在确定适用对象时,需要考量构建暂缓起诉制度的目的。暂缓起诉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教育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在确定适用对象时,不宜规定过窄,否则会背离建立本制度的初衷。但是,对于适用对象也不能规定过于宽泛,否则,在司法实践中会有失控的危险,导致检察权的滥用。纵观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对象主要是轻罪案件。把暂缓起诉的适用对象界定在法定刑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范围,可以在检察权和法院审判权之间取得平衡。而且,由于规定的是法定刑,也易于在实践中进行操作。
其次,关于暂缓起诉的适用前提。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暂缓起诉的适用前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属于检察机关能动行使检察权的范畴。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暂缓起诉不仅适用于过失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故意犯罪。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故意犯罪是由于情绪冲动而酿成恶果,主观恶性不是很大。如果把所有的故意犯罪都排除在暂缓起诉之外,不利于被告人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至于具体的条件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其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情节比较轻微,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单处罚金,而且,犯罪嫌疑人已经认罪。
其二,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不仅尽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而且通过各种方式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其三,既然是暂缓起诉,那么犯罪嫌疑人就应该具有良好的改过自新的客观条件。例如,良好的社区环境;近亲属的帮助等。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这些适用前提,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认真考察犯罪嫌疑人,综合各种情形,最终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暂缓起诉制度。
(二)暂缓起诉的附加条件
实际上,暂缓起诉是一种有条件的不起诉,所以,条件的设置和条件的履行就成了不起诉的关键。参照外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环境和司法实践,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时,可以附加以下条件,以体现犯罪嫌疑人的悔过之心:做出书面的具结悔过书,表达犯罪嫌疑人的悔过之情;尽力补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实践中,这一条件最为关键,也是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重要手段;为公共设施支付财物或者为社区义务劳动;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区;定期向检察机关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积极接受所在社区的帮教。对于这些必须遵守的事项,虽然不是一种惩罚,但也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因此,检察机关在为暂缓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确定条件时,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并遵循比例原则,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不合理的义务。这些条件的确定,也往往是检察机关能动检察的结果。
暂缓起诉制度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上,不但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而且它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人格矫正。这一制度能给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他们将来能顺利走向社会,同时,暂缓起诉制度也对未成年人的改过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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