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一起小学生在江西泰和县农贸市场坠落事件通过微信引起社会关注,坠落的小学生因得到及时抢救保住了生命,却落下了十级伤残。泰和市民对该起事故的责任划分也议论纷纷。近日,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由被告泰和县市场建设管理中心赔偿原告损失45584.11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就读于泰和县澄江镇某小学的小吴放学后,与同学一起到县城友谊商城海洋跆拳道馆门口玩耍,后翻越友谊商城与该县农贸市场之间的墙体,穿过农贸市场二楼店面屋顶到达农贸市场顶棚上玩耍。玩耍过程中小吴因踩踏到顶棚上安装的采光瓦摔下至农贸市场内地面。经路人及时拨打120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5天,花费医疗费27382.22元。经鉴定,小吴达到伤残十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所涉事故发生地为农贸市场,被告泰和县市场建设管理中心作为建设管理者,在其他业主在农贸市场周边有搭建行为,存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予以制止,也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和设置警示标志,致使小吴轻易爬上去摔伤致残,是小吴受伤的重要原因,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小吴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小吴摔伤致残亦负有一定责任。综合全案,法院酌定原告的损失由原被告各自承担50%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5584.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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