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内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9:15:07 283 人看过

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内涵应包括:

1、公民健康受自己支配。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f)规定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不受非法拘留或逮捕以及人身自由不被剥夺的权利。

剥夺自由和逮捕或拘禁同义。《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美洲人权公约》第七条:(三)不得对任何人任意进行逮捕和关押。欧洲人权机构对人身自由与安全的内涵仅限于禁止非法逮捕或拘禁和拘束,这未免显得过于狭窄。其实与剥夺自由相关的情况还有精神疾病、流浪、吸毒、教育目的、移民控制、为公共安全而采取的预防性拘禁等。但是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以微弱优势(30赞成,27票反对)支持对逮捕和拘禁作广义解释,因此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吸毒者、流浪者以及私人对自由的剥夺,都应理解为逮捕或拘禁。但是在我国,逮捕和拘禁还是只具有狭义的意义,不做扩大解释。

很多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不能任意剥夺自由,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的规定,拘禁必须基于法律确定的程序和根据,必须告知被逮捕人逮捕的理由和对他的指控,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审判或释放,赋予因追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向法庭起诉的权利以及得到赔偿的权利。在合理的时间内审判或释放是指被剥夺自由的人有权让法庭不拖延地审查这种拘禁,不管拘禁他们的理由是什么;如果发现拘禁不合法,他们有权要求法庭释放他们。如在伊内滋·托里斯诉芬兰案(第291/1988号来文)中,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拘禁几乎达3个月之久,原则上讲是太长了。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的一般性意见中强调,在任何情况下,拘留的时间不能超过几天。这说明国际条约虽然规定了合理的时间,但是具体是多少并没有明确界定。有些国家如美国通过发布人身保护令状来保障人身自由与安全。所谓人身保护令状,是从法院对任何监禁他人的人发出的一种法律文件,要监禁者必须把被监禁的人带到法庭说明监禁此人的要求。被监禁的人可以向法官提出申请要求发出人身保护令状,并陈述认为他是被非法监禁的根据。

3、免受奴役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四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一、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二、任何不得被强迫役使。三、(甲)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或强制劳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三款中的(乙)(丙)规定了不认为是强制与强迫劳动的情况,如作为对罪犯的惩罚的苦役监禁,依法庭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拘禁假释期间所要求的任何工作或服务、军事性质的服务、威胁社会生命或幸福的紧急状态,或灾难情况下受强制的任何服务以及属于正常公民义务的任何工作或服务。《美洲人权公约》第十六条:不受奴役的自由(一)任何人不得受奴役或从事非自愿的劳役,各种形式的奴役和劳役,正如奴隶交易和贩卖妇女一样都应予禁止。(二)不得要求任何人从事强迫的劳动或强制劳动。《欧洲理事会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四条:(一)任何人不得被蓄为奴或受奴役。(二)任何人不得被要求从事强制或强迫劳动。

4、免受酷刑以及不人道的惩罚。

《欧洲理事会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三条:禁止酷刑任何人不得被施以酷刑或使之遭受非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惩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同意而施以医药获科学实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对此作了详尽的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五条:人道待遇的权利(2)不得对任何人施以酷刑或残暴的、非人道的或侮辱性的惩罚或待遇,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都应受到尊重人类固有尊严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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